老父亲去世前把所有的股份和分红留给了最小的儿子,他的哥哥姐姐们觉得老父亲是在“神志不清”的情况下立下公证遗嘱,要求法院撤销,要四人平分遗产。对此,法院判决经过公证的遗嘱不得撤销,具有非常高的法律效力。
案情:
生前立下公证遗嘱,股份分红全归小儿子
2010年,老人梁某在公证员的见证下,由公证员代写公证遗嘱书,并由梁某盖签名章、捺指印。《遗嘱书》主要内容为:“我自愿立下遗嘱,在我百年归老之后,属于我所有的股份及分红全部遗留给我的儿子陈XX,并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其他人不得争议。本遗嘱是我本人在完全清醒、精神状态良好的情况下作出的,没有任何人胁迫、利诱或欺骗,是我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立书六年后,老人梁某去世。
被继承人梁某生前与其配偶(已故)生育四名子女,遗嘱中提到的陈XX是他最小的儿子。老人去世后,其余三名子女以立遗嘱人“生前没有文化、不识字,不知道遗嘱是什么”等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梁某股权由四人平分。一审法院驳回三名子女的诉请,他们又以被继承人梁某“文盲半文盲、75岁高龄、对遗嘱缺乏理解,只有陈XX陪同立遗嘱”等理由,认为梁某所立遗嘱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支持其诉请。

判决:公证遗嘱不撤销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老人梁某三名子女仅有主张,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梁某在立遗嘱时存在神智不清、受欺骗或胁迫的情形,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他们的主张不予采信。
案涉遗嘱是由东莞市公证处经公证人员见证,在梁某自己陈述其完全清醒、精神状态良好的情况下作出,没有任何人胁迫、利诱或欺骗,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梁某也亲自盖签名章及捺指印,最终由东莞市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据此,第一人民法院认定被告提供的公证书中梁焕所立遗嘱合法有效。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梁某所立遗嘱明确了案涉股份及分红由陈XX继承,因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故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公证遗嘱法律效力非常高
经过公证的遗嘱具有非常高的法律效力。这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都可以看出。
至于能否以立遗嘱人“没文化、神志不清”等为由向法院要求撤销公证遗嘱。答案是:不能。
如果利害关系人认为被继承人立遗嘱时受欺诈、胁迫等,违背了其真实意思表示。此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利害关系人是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由该机构审查文书是否有错误,而不能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公证遗嘱。但是,利害关系人可以就所公证遗嘱所涉的民事权利义务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核确实存在利害关系人主张的情形时,可以不采信公证遗嘱。
当事人如果仅有主张而没有证据,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规则,法院是不会支持其主张的。公证的内容是立遗嘱人就其财产所作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公证程序也是合法有效的,此时法院就会认可公证遗嘱的效力。
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记者 魏丽娜
广州日报全媒体编辑 黄宽伟
头图:视觉中国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