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盘“暴雷”,购房者停房贷被开发商起诉,法院终审判决来了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卢荻

2021年5月,市民张女士与南宁市一楼盘开发商签订分期付款购房合同,并按约定支付购房款、专项维修基金等款项27万余元。之后,因与此楼盘有关联的房地产集团爆出大量负面事件,她未继续支付房款。

2021年11月,开发商向张女士送达一份催款函,提示其付款,张女士未继续支付房款。2022年9月,开发商将张女士起诉至南宁市良庆区法院,要求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近14万元。张女士提出反诉,要求开发商退还她交的购房款、专项维修基金等款项。

庭审中,张女士辩称,她已按约定交纳前两期购房款,之后看到该楼盘多次停工,并引起业主维权事件,故行使不安抗辩权未继续付款,不应承担违约金。而对于张女士的反诉,开发商称同意退还款项,但前提是扣除张女士应承担的违约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2021年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涉事房地产集团确实出现大量负面新闻。该楼盘与该集团有关联,且停工引起业主维权,导致张女士不敢再继续支付购房款,其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故不构成违约,开发商应全额返还款项。

2023年9月,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合同于2022年6月8日解除,开发商向张女士返还购房款、专项维修基金等共27万余元。开发商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开发商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链接: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针对此案,广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卢星宇表示,根据民法典第527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其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合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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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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