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抚养费不让探望孩子,看看法院怎么判

  离婚后,孩子随一方生活,却因另一方未支付抚养费拒绝其行使探望权,这样做合法吗? 1月5日,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少年家事法庭发布了一起涉及探望权的案例。

  闫某和李某协议离婚,孩子由李某抚养,闫某不支付孩子抚养费。后李某又要求闫某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作为行使探望权的前提条件,因协商无果,近一年来李某都拒绝闫某探望孩子,无奈之下,闫某将李某诉至兴庆区法院。

  兴庆区法院少年家事法庭受理此案。法官指出,闫某不支付孩子抚养费并不是李某拒绝其行使探望权的法定理由,且闫某并不存在中止探望的法定情形,因此李某应当予以配合与协助。

  对此,法官表示,探望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实体权利,同时基于亲情关系而产生的家庭伦理义务。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新消息报记者 王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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