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济组织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合作经济组织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又称合作社法人,是指劳动者在互助基础上,自筹资金、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并分享收益的经济组织。其成员享有退社自由,对合作社的债务一般承担有限责任,合作社在法律上享有法人资格。尽管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企业的组织形态主要是公司,但是合作社仍然大量存在,在我国,合作社一般采取自愿联合的原则,这种联合是一种劳动者为了共同劳动或获取收益而组成的联合,并非资本的联合,所取得的成果由成员平等的分享,而并非根据出资的比例进行分配。随着经济的发展,合作社逐步向国有企业过渡,受到了国家过多的干预,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许多农村集体企业又逐渐呈现出向合作经济方向发展的趋势,2007年我国颁布了《农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村的专业合作社进行了规范。我国《民法典》第100条第1款规定:“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这对于明确我国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合作,经济组织(尤其是供销合作社)的法人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另外,这也是我国合作经济法律化的重要探索。

合作经济组织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应当具有如下特征:

1,合作经济组织法人本质是一种劳动者自愿联合的经济组织,合作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合作社成员筹集的资金,其形式是由出资者自己出资、自己经营、自己劳动,不接受非合作社成员的投资,更不能向社会广泛筹集资金。在股权的流动上,一般合作制企业入股自愿、退股自由,但股份不能转让。

2,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在经营目的上。不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而主要是以社会成员之间的互济、互助、互惠、互利为其目的,其基本目标是为社员服务。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过程就是为其成员带来利益的过程,在这一点上它和公司为投资人磨砺的目的不同。

3,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在分配制度上。主要不是按资分配,还是采取按交易额分配、按劳分配等多种分配方式,这就避免了公司中可能出现大股东对小股东的利益的侵害等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并充分保障成员之间的平等。

4,在管理方式上,合作经济组织法人事业须由社员共同经营,不得将任何社员排除在合作事业经营之外,而委托非社员经营合作事业。所以,对一般的公司而言,采取股份民主;合作制采取劳动民主,即只要取得合作社社员资格均享有平等的投票权。

5,合作经济组织法人的社员要参与经营或劳动。由于职工股东也要参与经营或劳动,不能仅仅凭借出资来分享收益,因此在许多合作社中,劳动的质量和数量成为收益分配的重要依据。当然。还有一些合作社,如供销合作社,主要是按照合作社与社员的交易额来分配。在我国许多股份合作社中,职工在入股后也要参与劳动。合作社在收益分配上以按劳动比例为主,限制股金分红为辅。在联合的内容上,一般合作制企业以劳动的联合为主,非企业员工不可入股。

就合作经济组织法人的性质,学界历来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其属于营利法人,也有人认为其属于非营利法人,还有人认为其是介乎于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之间的法人。根据立法机关的看法,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对内具有公益性或者互益性,对外也可以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相当的特殊性,考虑到此类法人即无法归入营利法人,也无法归入非营利法人,我国《民法典》将其作为特殊法人处理。

合作经济组织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3-05-04 17:45
下一篇 2023-05-04 18:26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