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假冒注册商标不是简单的民事纠纷,分分钟触犯刑律

通过回收商品包装另行加工再出售,到底有没有触犯法律?香洲法院近日审理了一宗相关案件。

珠海是世界著名的打印器材制造基地,在珠海工作的曾某瞄准这一契机,打算通过收购品牌打印器材翻新出售而赚取一笔。2015年初,曾某通过电话联系杨某,两人就上述“生意念头”进行商议,决定由杨某负责在市场上回收“惠普”正品空硒鼓,然后再把这些空硒鼓出售给曾某。曾某负责把回收回来的“惠普”正品空硒鼓进行二次灌装,然后售回给杨某。

2015年初至2016年8月期间,杨某多次从江苏省回收“惠普”正品空硒鼓,然后出售给曾某。曾某在其经营的电子公司内,通过私自购买碳粉、其他灌装必要零件、假冒惠普商标标识的封条拉环、气泡袋进行技术加工灌装,二次翻新“惠普”硒鼓,再出售给杨某。杨某收货后重新包装,向市场出售。期间,曾某向杨某销售上述二次翻新“惠普”硒鼓共人民币81630元。

2016年8月,无锡市公安机关在杨某处查获由曾某二次翻新的硒鼓120只。经惠普公司广州代理商鉴定,上述硒鼓均为假冒惠普公司的产品。

香洲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考虑到曾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减轻处罚。最终,香洲法院判决被告人曾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杨某则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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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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