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胜诉方能否主张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

诉讼中胜诉方能否主张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

建议:不是所有案件的律师费都由败诉方承担,法律规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形:合同约定、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担保权、不正当竞争、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法律援助、仲裁案件、债权人撤销权案件。

诉讼中胜诉方能否主张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根据该条当事人有权参加诉讼,而律师出庭非强制性要求,是当事人根据自身意愿决定是否请律师进行代理,所以,对于律师费到底是否由败诉方承担,法理上也难定,《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也并没有直接规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只是对部分案件律师费承担进行规定。分别如下:

一、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部分地区)。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作出的“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中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就提出了“律师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作为损失。”

二、著作权侵权案件

《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三、商标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明确规定:“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专利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五、不正当竞争案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六、法律援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7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因此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建议将律师费列入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方承担。

七、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明确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八、担保权诉讼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债务人如约履行债务,债权人的权益即能得到实现,由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不得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权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师费是当事人为实现其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损失,《担保法》第21条规定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九、仲裁案件

仲裁可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1994、1995、1998、2000版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简称《贸仲规则》)都有类似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在实践中,此费用也包括律师费,但有胜诉金额10%的比例限制。

最新的《贸仲规则》(2005年版)则取消了此10%的限额规定,第46条规定:“费用承担:(一)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显然,这给了仲裁庭更大的自由。

十、合同约定。根据自愿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支持。原告在起诉时须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而且关于律师费的约定应当合理。

相关案例:

甲向乙借钱,双方在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若甲到期未按时还款,甲应当承担乙因追偿该债务的律师费用”。甲未按期还款,乙诉至法院,要求甲归还借款及相应利息,并向法庭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主张由乙承担律师费用。法庭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内容及律师费收费标准,认定该笔费用合理,判决由甲承担该笔律师费用。

温馨提示:

胜诉方如果分不清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情行,可以在起诉时一并主张要求”由被告承担律师费”或是被告答辩时主张”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由法院裁定;另外,在签订合同事,可以对律师费进行明确的约定,以防发生纠纷后,自己无法可依,无法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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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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