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男方)与汤某(女方)于2003年10月22日在A市西区登记结婚;在A市有一套住房,有一儿一女,均成年;现王某、汤某同意离婚,现在居住意大利,并得到德国居住证。现汤某拟委托我所律师到西区人民法院办理起诉,望得到人民法院调解书。


案件难点
1涉外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权确定。
2.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3.涉外离婚案件案件处理程序。

案件管辖权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涉外离婚诉讼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涉外婚姻,则婚姻缔结地有管辖权
2.《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27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双方当事人均定居国外,且已经取得德国绿卡,因此根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27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1.首先了解当事人诉求,是否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底线要求是什么并注意财产标的额的大小可能导致管辖法院的变化。本案中由于子女均已成年所以不考虑抚养子女的问题
2.立案时需要提交的资料:
A.当事人的身份材料,如护照。若所在国与我国有互惠协议,一公证加一认证,若无互惠协议,一公证加两认证
B.当事人的婚姻缔结证明文件,如结婚登记证,同样需要公证和认证
C.当事人委托国内律师的特别授权委托书,若当事人在国内在国内公证即可,或在法官的见证下交付特别授权委托书。若当事人不在国内则要进行公证和认证手续。
D.若代理的为原告则起诉状需公证加认证再转递国内法院。若为被告,则离婚声明要写明关于离婚的态度,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公证或认证再转递国内法院。
2.当事人要求取得调解书,由于离婚案件,法院会现行调解。可在法院依职权或依诉讼调解时代表当事人磋商
3.离婚案件,当事人非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不到的,法院可以拘传。
4.由于当事人在国内有住所,因此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再考虑特殊答辩、举证期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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