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房屋买卖关系还是赠与关系?

01

案件概述

再审申请人梁某林因与被申请人梁某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18某某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02

申请人主张

梁某林申请再审称,(一)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并非房屋赠与关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法合规,完全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存量房屋买卖交易的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二)原审法院审理程序严重违法。一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证实成立赠与关系,并在判决中列明是被申请人在庭前提交,但一审法院并未将该证据送达给申请人及代理人,未在庭审时进行举证、质证,庭后也未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

(三)退一步而言,即使本案案由系赠与关系,申请人享有法定撤销权,可撤销对被申请人的赠与。

(四)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原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判决不当,应适用该法条第一款第二项作出改判或适用第四项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03

北京高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梁某林与梁某龙之间构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还是赠与关系的问题。

两审法院根据双方之间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情况以及双方之间特殊的亲情关系,认为双方的上述行为更加符合双方基于父子亲情关系下以房屋买卖形式实施赠与的情形,并不符合房屋买卖交易的惯例,继而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并无不妥

梁某林以梁某龙未支付购房款为由主张解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返还房屋、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等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审理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梁某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04

国际载人航天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洪林的再审申请。

05

二审判决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梁某1与梁某2之间构成房屋买卖关系还是赠与关系。

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合同履行情况,即双方签订的合同未对房屋交付、违约责任、税费负担、过户登记等房屋买卖合同关键性要素作出任何约定;双方约定的成交价格为130万元,在交易当时远远低于市场价;且在梁某2未支付任何购房款或者房屋定金的情况下,立即亲自配合梁某2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以及长期没有向梁某2主张房款等种种行为,认为双方的上述行为更加符合双方基于父子亲情关系下以房屋买卖形式实施赠与的情形,并不符合房屋买卖交易的惯例

同时,一审法院再结合法律规定、情理及伦理道德等各方的因素综合考量,认定双方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意思系房屋赠与而非房屋买卖。对于梁某1以梁某2未支付购房款为由主张解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返还房屋、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等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另需指出,梁某2作为梁某1之子,有赡养梁某1的义务。在梁某1赠与房屋后,梁某2更应积极履行相应赡养义务,对梁某1进行帮扶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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