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离婚索要补偿款,法院这么判

导 读

因家庭矛盾夫妻俩分居,北京一男子在此期间独立抚育孩子承担了较多义务,后起诉离婚并索要补偿款。近日,北京密云区人民法院通报该起了案件。

分居期间独立抚养孩子

离婚男子获家务补偿1万元

2016年,刘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并于2018年生育一子。孩子出生后,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不久便分居生活。孩子一直跟随刘先生一起生活,王女士只是偶尔对孩子进行探望。刘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孩子由自己抚养,王女士补偿6万元。王女士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支付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先生要求离婚,王女士表示同意,法院予以准许。对于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角度出发,确定由刘先生抚养更为合适。另外,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刘先生出示的证据,刘先生确实负担了较多的抚育子女的义务,刘先生对于子女抚养贡献更大,王女士应给予一定的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准许刘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婚生子由刘先生抚养,王女士承担一定的抚养费。与此同时,王女士支付刘先生补偿款1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律专家释法

北京密云法院行政庭法官助理沈滨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结婚之后,原则上推定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相等,付出相等,因此离婚时平均分割财产,看似对双方都进行了平等的补偿,但为家务付出较多的一方,还有着能力提高、学历增长等无形中的牺牲,因此这一条款是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一方作出的更加清晰的保护。

《民法典》新规明确肯定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男女在家务劳动的地位是平等的,每个人在家庭中都有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家务补偿制度的价值在于肯定夫妻一方对家庭所做的贡献,更有利于促进家庭及社会的和谐。

综合:时间视频、北青网

来源: 北京交通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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