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延误来骗保,百万钱财拿不拿?

航班延误来骗保,百万钱财拿不拿?

南京一女子李某利用亲属身份信息虚构行程购买航班延误险,并利用近900次航班延误获得保险公司理赔款300余万元,后被公安机关以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立案并刑事拘留。此案引起了法律圈的轰动,展开了热烈的争议讨论。

QUESTION1

问:律师您认为,南京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答:不构成诈骗罪。李某的行为没有侵害公共利益,也没有侵害保险公司的财产利益,且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没有达到需要刑法规制的程度。

首先,保险公司因为航班延误支付的保险金,与李某的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主要基于航班延误的事实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而航班延误与否往往是客观原因造成,并不是李某所能操控的。

其次,本案中保险公司也不存在陷入错误认识做出,属于自愿交付财物的情形。保险公司往往财力雄厚,人才充足,在推出航班延误险前都经过严格的市场调查、数据分析测算,对险种的收费标准、赔付条件、赔付金额等进行了充分、慎重的考量,不符合理赔条件的客户,保险不会办理理赔手续。本案中,李某通过其他身份主体领取到了保险金,假如被借用的身份主体自己投保,领取了保险金,还会存在涉嫌犯罪一说吗?肯定不会。但是两者的区别又在哪里呢?保险公司在推出航班延误险时就应考虑到赔付情况,盈利与否等。难道就因为李某这种行为,说她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权益?这明显讲不通。

最后,保险公司在设计险种的时候,对于险种的赔付条件设置上存在缺陷不合理之处,最近报道显示,本案经报道后,已有保险公司将原来明显存在对保险公司不利的漏洞补上,本人认为这才是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完善的进化之路径。

QUESTION2

问:李某利用航班延误涉嫌骗保300万元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况?

答:我认为李某在本案中虽然借用了亲友的身份信息用于购买延误险,但是这些身份信息并没有造假,且支付了机票和保险的对价,本案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至于有人谈到虚构行程一说,只要飞机没有起飞之前,购票、退票都是法律允许的行为,至于乘坐与否,只要不侵害公共利益和其他主体的权利,购票主体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做出决定,第三方不应随便就对“没有实际乘坐航班”就做出是虚假行为的结论。

QUESTION3

问:从犯罪构成上分析,李某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答:在本案中,李某基于自己的工作经历,同时考虑天气、航班历史延误情况,对航班延误进行预测,然后购买机票和延误险,但天气情况、航班是否延误,这并不是李某可以左右。保险公司主要基于航班延误的事实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而航班延误与否往往是客观原因造成,并不是李某所能操控的。因此,李某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QUESTION4

问:那应该如何定性李某的行为?

答:李某的行为是一种利用规则“薅羊毛”的民事行为,并不涉嫌犯罪,一方面李某在投保时,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是明确和确定,另一方面保险公司理赔的条件是航班延误事实,这不是李某所能左右的。一句话,所有的规则都是财力雄厚、人才聚集的保险公司制定,李某只不过在遵循规则的前提下利用规则漏洞,并无明显违法行为。

QUESTION5

问:李某的行为是否危害了市场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答:我个人认为李某的行为没有对市场公共秩序造成危险,也不会影响社会稳定。首先,从目前的新闻报道来看,类似李某的行为,是极少数,这就说明不是普遍、多发的行为,它产生的影响极小;其次,李某这个案件发生在承保航班延误险的个别保险公司,从新近报道来看,李某案件暴露出来的规则漏洞,已经被堵上,因此,之后再发生类似事件的概率极小。

QUESTION6

问:像李某这样“薅羊毛”的行为,生活中是否存在类似案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又是如何应对的?

答:如职业打假人就是“薅羊毛”的典型例子,它是合理利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则来获取利益的典型。在1995-1997期间,国家对职业打假人持支持态度、在1998-2007期间对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持否定态度、再到2007-2015年期间国家支持职业打假人的行为,2016年全国多地法院对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诉请不再予以支持。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可以说除了最初对知假买假行为认识不足外,在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行为对社会起正面作用时,司法机关多持支持态度。

QUESTION7

问:李某的行为确实有错,但是保险公司是否也有失误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答:李某的行为确有不妥,但如果从商业交易规则上去看,这种“错”不为错。从目前来看,保险公司设计的航班延误险种及理赔条件和流程上“失误”颇多,作为一个市场主体,如果主要因为自身过错导致的成本费用增加,只能自己承担责任,但如果有证据证明李某存在不当得利等行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追回支付的保险金。

QUESTION8

问:即使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是依然不提倡,律师建议行政、司法机关对此类现象如何防微杜渐?

答:类似李某的行为,本人认为不涉嫌刑事犯罪,但其目的是为了获取赔偿金,且其中借用身份证件、购买实际不前往目的地的机票等行为,都与诚信有关,在目前整个社会大力推动诚信建设的背景下,可以考虑将类似行为纳入诚信记录,促使市场交易主体的行为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律师提示

规则千万条,谨慎第一条。切记不可因为投机取巧,利欲熏心而去忽视规则,利用规则。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即使本案不被定性为保险诈骗罪,但这不代表李某不会受到任何处罚,否则,类似案件将会层出不穷,不利于社会稳定。当然健全各行各业的规则制度,完善交易机制,减少漏洞,恪守诚信,才能从根部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作者简介:

常晓波律师

航班延误来骗保,百万钱财拿不拿?

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刑辨演武堂专业律师,海泰刑事部有组织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业务部副主任,宁波市刑事及刑事诉讼法委员会委员。律师执业领域为刑事业务,具体包括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诉讼代理、刑事合规、反腐败制度建构、刑民交叉案件代理、企业刑事法律顾问等。从业至今办理及协助办理了上百起刑事诉讼、刑民交叉案件。先后获得浙江省服务中小企业优秀律师称号,2012年度81890志愿者协会优秀志愿者,宁波市江东区优秀青年律师,宁波市江东区“阳光8号”先进个人,宁波市江东区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等荣誉。2017年8月至今,常晓波律师参与编写《宁波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研究报告》,该研究报告给宁波市民营企业在合规经营道路上指明了方向,在宁波民营企业家中有较好的反响。

丁雯 实习律师

航班延误来骗保,百万钱财拿不拿?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刑事诉讼法功底扎实,2018年以高出A类分数线50分的成绩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2019年加入海泰律师事务所演武堂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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