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如战场,合同需谨慎!签合同时一定要记牢这四点

对于创业企业成立、缔结订立合伙合同,除了遵从合同的一般原则外,还应注意其他的关于合伙合同的有关事项,那么合伙合同有什么注意事项呢?今日王志涛律师为您解读订立合伙合同相关注意事项有关问题。

商场如战场,合同需谨慎!签合同时一定要记牢这四点

理清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人的出资是合伙业务开展的物质基础,王志涛律师在这里表示,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的出资数额不一定相等,出资的种类也不一定相同,但都须将出资按其价值折为若干股份。因此,无论以何种方式出资,合伙人出资的方式、金额、期限,都应在协议中明确规定。

合伙人出资金额的确定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重要的是在签订合伙协议时必须明确载明各个合伙人的出资金额及比例,如此一来,才能在今后的盈余分配及债务承担中明确各个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伙人的主体资格审查

对于资格审查,王志涛律师表示合伙人的资格,应当包括合伙人的人品、能力、家庭情况、资产情况、有无对外大额债务等,这是签订合伙协议最重要的方面。如果合作方是企业,应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作方如果是个人,也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

在审查合伙人主体资格时还应注意以下限制性规定。如果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王志涛律师表示按相关规定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是有限合伙企业中,作为自然人的有限合伙人可以由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承担。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王志涛律师表示相应的合伙人需要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如律师事务所中的合伙人需要具有法律从业资格。如果是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禁止使用的字样

在合伙协议中不得以“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命名合伙企业。王志涛律师在这里表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明确约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合伙人的权利,王志涛律师表示其中主要包括合伙事务的经营权、表决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因此无论出资多少,每个合伙人都有经营权、表决权和监督权。利润是按照出资比例、投入精力还是合伙事务管理职责或其他方式分配,哪怕全体合伙人都默示同意,都应在协议中明确写明。对于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人享有查阅账簿的权利。协议中应当考虑约定退伙的方式、债务的分担、合伙财产的分割以及因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如何赔偿等。

对于合伙人的义务,王志涛律师在这里表示其中主要包括合伙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实际交付出资、分担合伙企业的经营损失和债务及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向竞争的业务。对于退伙后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王志涛律师表示尽管我国法律对合伙人退伙后的保密义务并未明文规定,在合伙协议中协商约定即能对全体合伙人产生约束力。

律师评析

创业是创业者对自己具有的资源或经过努力对可以具有的资源进行优化整合,然后创造出更大经济或社会价值的过程。这种过程是非常辛苦的又事关每一个参与方的利益,因此王志涛律师表示关于相关具备法律效力文件的敲定,是需要非常慎重的,只有这样,创业才能让危险降到最低让成功的可能提升到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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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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