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律师协会文件
穗律协(2022) 20 号
广州市律师协会惩戒案例通报
(2022年度第一期)
一、左少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违规传递信件,本会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十二个月的行业处分
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左少善律师(执业证号: 144011999 10707683) 在经办犯罪嫌疑人曾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过程中,会见时违反监管场所规定,将犯罪嫌疑人曾某写给家属的信件夹藏在其他材料中,违规传递信件,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一) 项的规定。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 第十五条、《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本会给予左少善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十二个月的行业处分。
二、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费后未及时开具发票,综合考虑其他从重情节,本会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十二个月的行业处分
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锐锋所) 在经办焦某欠款纠纷一案中,以收据形式收取投诉人律师费,迟至投诉人投诉后,才补开发票,其行为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二十七条第(五) 项的规定,构成不及时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综合考虑锐锋所曾因收取律师费后未及时开具律师费合法票据的违规行为被本会给予行业纪律处分,属于从重处分情节,且目前仍有被投诉案件尚未结案,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四) 项、《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本会给予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中止会员权利十二个月的行业处分。
三、刘兴志律师不遵守法庭秩序,私自接案,未就群体性案件进行报备,本会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九个月的行业处分
广东骤韵律师事务所刘兴志律师(执业证号: 14401201110114328) 在代理邱某等系列当事人房屋合同纠纷多案中,存在中途退庭、未遵守仲裁庭纪律,私自接案,未就群体性案件进行备案等违规行为,违规情节严重。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 试行 )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二十七条第 ( 三) 项、第三十五条第(二) 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第三条等规定。另外,刘兴志律师曾因违规执业被本会给予行业纪律处分。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四) 项、《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本会给予刘兴志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九个月的行业处分。
四、幸小平律师私自收费,代理刑事案件风险代理,本会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处分
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幸小平律师(执业证号: 14401200510163195) 在代理某公司等案件时,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代理刑事案件进行风险代理,其行为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二十七条第(三) 项、 第 ( 六) 项的规定。虽然幸小平律师具有退还款项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节,但收取费用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照《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十五条、《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第六十条的规定,本会给予幸小平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行业处分。
五、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刑事案件进行风险代理,管理不善,本会给予其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瑞迪安所) 在代理某公司一案时,代理刑事案件进行风险代理,其行为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二十七条第(六) 项的规定。同时,瑞迪安所疏于管理,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未严格要求本所律师签署的代理合同后交回律师事务所统一保存和保管;未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本所律师违规私自收取费用行为未及时发现和纠正,其行为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三十九条第(一) 项规定。依照《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十五条、《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本会给予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六、梁传宾律师私自收费,怠于履行职责,违反利益冲突规定,本会给予其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梁传宾律师(执业证号: 14401201410053369) 在代理魏某相关案件过程中,私自收取委托人律师费;接受委托后,未跟进委托案件情况;违反利益冲突的规定。梁传宾律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条第(七) 项、第二十二条第(二) 项、第二十七条第(三) 项的规定。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十五条、《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 ,本会给予梁传宾律师公开谴责行业处分。
七、苏俊源律师私自接案,私自收费,在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前以律师身份提供法律服务,本会给予其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广东宾得律师事务所苏俊源律师(执业证号: 14401201710809430) 在代理黄某等案件过程中,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在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前以律师身份提供法律服务,其行为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二十七条第(三) 项、《律师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十五条、《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条规定,本会给予苏俊源律师公开谴责行业处分。
八、尹新文律师私自收费,本会给予其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广东普罗米修(广州) 律师事务所尹新文律师(执业证号: 14401201510044014) 在代理邝某相关案件的过程中,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后,未及时交回律师事务所入账,其行为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二十七条第(三) 项的规定,构成私自收费。虽然尹新文律师积极与投诉人达成和解,投诉人向本会申请撤回投诉,具有从轻处分情节。但是尹新文律师曾因违规执业受到行业纪律处分,综合考虑上述情形,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十五条、《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本会给予尹新文律师公开谴责行业处分。
九、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管理不严,且涉及人数众多,情节严重,本会给予其通报批评的行业处分
张某律师在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为峰所) 执业期间,利用为峰所内部管理不严,使用已盖章、委托人内容空白的委托代理合同和所函承办刑事会见业务,会见次数高达142次。为峰所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合同后,在均未收到相关律师费的情况下未进行相应管理及追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 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因涉及个案、人数众多 , 为峰所管理不到位问题严重,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十五条、《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本会给予为峰所通报批评的行业处分。
十、李永快律师私自收费,怠于履行职责,本会给予其通报批评的行业处分
广东尚情律师事务所李永快律师(执业证号: 14401199410511709) 在代理马某等人相关纠纷案件过程中,收取委托人支付的交通费后,未及时交回律师事务所入账,亦未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有效凭证、未与委托人办理结算手续,其行为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同时,李永快律师在代理江某相关纠纷案件过程中,使用不文明用语,言词粗俗无理,有损律师职业形象,其行为与《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四) 项、第(五) 项规定相悖。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十五条、《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本会给予李永快律师通报批评行业处分。
十一、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收费未及时开具发票,本会给予其通报批评的行业处分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在代理叶某等两案的过程中,收取律师费后未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其行为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二十七条第(五) 项的规定。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十五条、《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本会给予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通报批评行业处分。
十二、潘奇伟律师私自接案、私自收费,本会给予其通报批评的行业处分
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潘奇伟律师(执业证号: 14401201410053004) 在代理刘某相关案件的过程中,明知律师事务所未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情形下,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律师费,其行为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 则 ( 试行 ) 》第二十七条第(三) 项的规定。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 ( 试行) 》第十五条、《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 本会给予潘奇伟律师通报批评行业处分。
广州 市 律 师 协 会
2 0 2 2 年 2 月 1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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