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以“正在提审犯罪嫌疑人”为由拒绝律师会见?| 法纳刑辩

可否以“正在提审犯罪嫌疑人”为由拒绝律师会见?| 法纳刑辩

近日本所接受委托,委派律师前往广东省某地看守所会见一位刚被刑拘的犯罪嫌疑人(涉案案由为开设赌场罪)。办理会见手续时看守所告知公安机关正在提审该犯罪嫌疑人,无法安排会见,表示只能预约下周会见。

在确定当日不能会见后,负责律师只好预约下周一会见(非广州地区看守所周末不能安排会见)。

然而,当本所律师再次按时到达准备会见时,看守所仍然以同样的理由告知律师不能会见,即犯罪嫌疑人正在被办案机关提审,无法安排会见。

最后,通过本所律师据理力争,当天下午17点方被允许会见10分钟。而本案做为共同犯罪,我所当事人是整案多名犯罪嫌疑人中第一位“顺利”见到律师的。

由此引发几个问题:

第一

侦查机关提审与律师会见时间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

本案中,侦查阶段刚开始,各犯罪嫌疑人虽被采取了强制措施,但审讯尚未结束,这意味着侦查机关和律师都要争取时间,提讯或者会见犯罪嫌疑人,那么,法律有没有规定,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

我们来看看。

——刑诉法第37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0条:“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在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犯罪嫌疑人,同时通知办案部门。”

第52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保障会见顺利进行,并告知其遵守会见的有关规定。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7条第4款:“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看守所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会见顺利和安全进行。”

——广东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办法》第8条:“第八条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9条:“看守所应当建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预约为由而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四川省《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律师会见时间和检察机关提审时间发生冲突的,应当优先安排检察机关提审,但律师已经开始会见的除外。严禁以提审为由变相限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湖南省《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定》第4条:“因侦查人员正在讯问、没有会见场所等特殊情形无法及时安排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向律师说明情况并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也就是说,从全国及各省的法律规定来看,不管是基于什么原因,除了三类限制会见的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特别重大贿赂,但由于监察法已经出台,贪污贿赂案件在侦查阶段已经不允许律师会见,现应为两类),普通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要求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即使没有预约,考虑到会见室数量、看守所工作时间等现实因素,看守所也要保证律师能在第二天会见到犯罪嫌疑人。

第二

48小时内怎么计算?

刑事诉讼法中,有很多以“时”为单位计算的时限,比如拘留后“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送看守所羁押;“传唤、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等等。而对于以“时”为单位计算的期间仅在第103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此条对于如何计算很清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是指:以“时”为单位的,从下一个小时开始计算,比如我们是9点到看守所办理手续,看守所告知犯人被提讯的,那么大致要从10点开始计算48小时。而之后此条没有再对以“时”为单位的期间计算继续解释,那么从对以“日”为单位的解释来看,法定节假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在押的话,法定节假日则计算在期间内。如果套用“日”的计算,“时”也应当如此。刑诉法及相关规定中的“时”“日”都没有限定为工作日,那么应该是指自然日。如我们是周五9点去会见,正常来说应该是周六早上9点止才属于在48小时内。但是考虑到现实中周末不上班的限制,至少也应当是顺延至下周一早上9点安排会见为宜。而该看守所安排我们律师在下午会见的做法实属不合法,甚至以同样的理由欲再次阻止会见就更令人难以接受。

第三

律师会见的时间有没有限制?

本次我所律师会见的时间仅为10-15分钟,对于正常的会见来说时间极为仓促。那么,看守所能否限制律师的会见时间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通知》,第7条第4款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履行辩护职责需要的时间和次数,并与看守所工作安排和办案机关侦查工作相协调。”

也就是说,法律规定不应限制律师会见的时长,想见多久就见多久,广东省的规定亦是如此。但司法实践中,考虑到看守所的会见室数量有限以及其他律师的会见需求,不能无限制的长时间会见,加上律师的办案成本就是时间,一般平均会见时间在一小时左右,尤其是首次会见的话,除了问及案情,还有许多程序性的问题,可能需要更久。在不影响看守所正常的工作的情况下,应当保证律师充分的会见时间。而该看守所没来由的限制会见时间,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四

侦查机关在刑事拘留后的讯问时间有没有限制?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这里对公安机关在刑事拘留后的讯问时长没有明确的限制。这就导致了公安机关在还没有获得有罪的口供之前,可以连续突审,而所谓的保证必要的饮食和休息时间也没有时间要求。更重要的是“疲劳审讯”还没有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里头,这也导致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初期,极为迫切地需要突审、连审等方式完全破案,而公安一般都不想在获得有罪供述之前,让律师抢先一步会见到犯罪嫌疑人。

我想,这大概也是此次会见如此难的深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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