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强拆只能百姓遭殃?!”法院:确认违法

■本文作者:蔚焜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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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强拆”,多少都会跟“血泪”二字挂钩。同时,强拆属于强制程序,常常被部分征收方拿来吓唬咱们老百姓。其实啊,大家不要害怕,非法强拆是严重违法行为,严重的情况下是要被判坐牢的!面对“强人”无法无天,“弱人”需沉着冷静寻求专业救济,死磕只能是做无用功,反而错过依法维权的有利时机。

2021年11月17日上午,河南省平顶山市A街道办以及村领导到达拆迁现场,在未出具任何合法的手续的情况下,动用大型机械将栾先生的房屋夷为平地。为了将强拆行为“绳之以法”,栾先生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李群杰律师代理案件,在李律师坚持不懈的努力下,法院最终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胜诉案例】“强拆只能百姓遭殃?!”法院:确认违法

案件事实:

栾先生的房屋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A街道,因该地块正在进行棚户区改造及重点项目建设,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由于双方未就补偿安置内容达成一致共识,也一直未与征收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2021年11月17日上午,街道办人员及村委会的领导一起到达房屋现场,在未出具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形下,直接对房屋进行了强拆,动用大型机械将栾先生的房屋夷为平地。栾先生强忍着怒气,持手机将强拆现场的违法乱象全部录音录像在案。

而后,栾先生立即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李群杰律师代理案件,李律师认为,因其及时拍摄相关证据,在该行政诉讼中我方占有有利地位。

律师办案思路:

经过梳理案情后,李律师认为:街道办在未出具安置补偿协议等有效手续、未经催告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擅自拆除其房屋,严重侵害栾先生的私有财产权,街道办及村委会的行为极其恶劣,缺乏实体依据,法定程序严重违反。

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过程:

街道办辩称:我单位并未拆除原告宅基地上附着物,其拆除行为是由村委会实施,街道办人员只是在现场维持秩序。但街道办作为村委会的上级机关,愿意对村委会的拆迁行为承担责任。综上,我单位认为拆除行为符合法定程序,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结果:

河南省平顶山市A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街道办将原告的房屋强制拆除,该行为属于强制执行行为,应当符合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但街道办进行强拆行为时,未经书面催告、未送达强制执行决定,故该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但强拆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判决街道办强拆行为违法。

判决书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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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律师贴心提醒:

关于强拆的法定程序在之前的文章中多有涉及,今天小编从情理出发,推心置腹的说几句自己的观点:

1. 每一次征地拆迁的背后都会让当地百姓的生活水平提高,因为其意味着“去旧迎新”。一个地方因为有经济的进步才会让开发商“有利可图”,而当地的百姓会因为生活环境的进一步改善,生活水平也会日益提升。从现实的角度出发,偏远地区的地产开发远远落后于其他经济水平较高的地区。我们可以不相信“资本”的说法,但不能怀疑其眼光。

2. 时代进步的尘埃会让一些普通家庭遭到重创,作为“弱势”的我们只能诉诸于法律。法律的功能之一就是维护社会稳定,所以当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及时寻找专业领域的律师,也可以查询相关法律知识进行维权。因复杂意味着权力地位的不平等、也因涉及被征收人重大利益、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敏感问题,如果被征收人这时还选择单枪匹马单打独斗那后果和损失显而易见。

3. 在遇到强拆时不要听之任之,也不要坐以待毙,因为诉讼是有时效的,无论是复议还是诉讼,不要抱着等一等或者被强拆后才想起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心态。在拆迁维权过程中,确定征收人的违法行为是整个拆迁案件中的一小部分,但是却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将违法行为变现才是被拆迁人最终的目标,而想要达此目标就要牢牢把握每一个机会。

(文章中使用的名字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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