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买房本是好事,但购买了这个小区房子的市民却觉得有些“委屈”。虽然合同里规定了这笔费用必须要交,但是购房者们表示,提前并不知情,合同也为格式合同,无法修改,大家有“苦”说不出……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合同规定产权须由第三方代办
近日,市民王先生(化姓)向“问北京”(北京新闻广播新闻热线65159063)反映,他购买了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中海寰宇时代的商品房,最近开始要办理产权证,但却被告知只能由开发商指定的中介公司进行代办,并且需要收取1200元代办费。房产证为何必须代办?收费又是否有依据?购房者们提出质疑。
中海寰宇时代位置/百度地图
王先生告诉记者,2020年,他购买了北京大兴区瀛海镇中海寰宇时代的商品房。目前,房子即将建成交付,最近开发商通知他们开始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但是手续不能由购房者自行办理,只能由开发商指定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代为办理,并且要交1200元代办费。
王先生:全款(卖房)的就没有这个代办费,你可自己去了,当时就发房产证了。但是贷款按揭需要有这个代办的一个流程。
合同中对不动产登记的规定/川梓摄
购房者质疑:合理吗?
记者在王先生出示的购房合同中看到,在不动产登记一项中明确写有: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指定的产权代办机构办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委托费用为人民币1200元。然而,王先生表示,合同是由开发商拟定的,购房者无法进行更改。
王先生:因为合同都是制式的,我们也不可能去改这个合同。我们买房子的时候和签合同的时候,销售没有跟我们单独说有这个产权代办费。但看了也没有办法,因为这个1200是写在合同里的,你不能因为1200说我不买这个房子了,因为这个房子还是我必须要买的。现在我说的是这个1200元的费用的一个合理性问题。
购房者的交款收据/川梓摄
不动产登记中心:手续齐全都能办
关于新建房源办理房产证相关问题,记者首先询问了中海寰宇时代所在的北京大兴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表示:
不动产登记中心:跟开发商那块协商,让开发商给你代办你就交代办费,要是自己过来办,就去开发商那要所有办证的材料,我们这块不管,只要材料齐全,谁过来都行。
代办公司解释原因
那为什么王先生所购房子的房产证必须由开发商指定的第三方机构代为办理呢?记者联系了为中海寰宇时代购房者代办房产证的中介机构——北京盈达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郑女士解释了原因:
郑女士:贷款(买房)的必须是我们去给您办理,因为有个银行抵押手续要走。因为这个贷款应该是中海他们给你担保的,他们去贷的,所以您不能拿走(房产证),要您自个去办了,他就怕万一出什么事儿,您办完不及时交给他,这中间有个时间差嘛,他就怕出现风险。


中海寰宇时代不动产登记证代办服务协议书/川梓摄
购房者:定价依据是什么?
对此,王先生也提出了自己的疑问。一方面,所谓中介公司代办,自己仍然要忙前跑后;另一方面,代办费的定价是否合理。
王先生:首先让中介公司代办,我自己跑了这么多趟,还要让中介公司收我这个钱,我觉得是不合理的,我同样是耽误了很多时间。第二就是1200元是否合理,这个我要打一个问号。
代办公司:按市场行情定价
那么,1200元代办费的定价有什么依据呢?代办公司工作人员郑女士表示:
郑女士:这个价就是这么规定的,是按市场行情定的,不是我们瞎定的,这都有参考价就,有参考的。北京市我们这就不算高的。
记者:那这个价格它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吗?
郑女士:你找找,应该有,我们这个还不是收的最高的呢。这肯定是有行业规定的,不可能乱收费。
开发商:遵循市场价格规律
但是,记者并没有查询到关于第三方代办机构代办房产证的收费标准。于是,记者将问题反映给了开发商中海地产全国客服热线。随后,负责中环寰宇时代项目的北京中海地产有限公司一名姓段的工作人员给记者回电表示:
段先生:这个产权代办费它也是遵循咱们这个市场的价格规律,并不是我们瞎定价,而且代办公司也是说我们地产这边走的招标手续,三家公司一起投标,选出一家价格最合理的、服务最优的,来给咱们服务办证。办产权证,它有些东西它还是需要准备资料,不光说是要业主的这些文件,而且相关的购房资料也是需要的,一些大量的文件都是需要备案的,这些都是费用。
购房者:知情权和选择权被侵犯
然而,王先生对于这样的回复并不认可。他认为,在合同中规定由开发商指定代办公司本身就侵犯了消费者权益。
王先生:开发商指定这一家做之后,只能是他要多少钱就是多少钱。他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我心里是不舒服的。
开发商:可能前期工作不到位
针对业主有关购房合同中预先规定代办费并指定代办中介提出的不同意见,北京中海地产的段先生强调只是沟通不到位。
段先生:这个就是制式合同,销售有可能没有解释到位,工作没有做到位。我们也会跟销售去沟通,到时候也会那个什么跟他们进行一个培训。
律师:协商解决
那么,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针对购房合同中的条款存在不同意见,该如何保护和争取自身权益最大化呢?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曹玥对此提出了建议:
曹玥:商品房预售合同一般是开发商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订立的合同,购房人一般是很难凭借一己之力就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逐一的与开发商进行一个协商。建议在合同的签订前,业主们可以一起,就这个条款的这个内容与开发商进行一个协商。如果合同已经签订情况下,可以跟开发商进行协商是否能够变更,或者说换一家这个代办机构,或者是降低这个代办的费用,确实没有办法对这个条款进行一个变更或者删除的话,建议购房人在与开发商进行接触的过程中,保留好这个文字的记录或者录音录像,双方之间发生了争议,不论是仲裁起或者在法院起诉,可以把这个当做证据来提交。
小 问 说
公开透明
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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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 川梓 小趣 编辑丨川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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