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小和:关于《票据法》修改问题的思考

《票据法》修改

一、关于票据无因性的修改建议

问题:第十条关于“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将“和”改“或”,还是直接删除?对票据市场发展有哪些影响?

肖院长认为:

(一)商业汇票在90年代的定位

1.《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均是票据重要的合规基础,均为上世纪90年代发布,为票据市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2.《票据法》第十条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票据无因性,其有较为深刻的历史背景。

(1)1995年2月21日,时任央行副行长周正庆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中所作《关于<票据法(草案)>的说明》中建议:票据属于无因证券,草案没有沿用现行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关于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的规定,是因为票据关系是基于一定的原因关系而发生的,但票据关系成立后,即与其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应由不同的法律进行调整和规范。因此,签发票据是否有商品交易或交易是否合法,不属于票据法规定的内容,应由其他有关法律加以规范。

(2)1995年5月5日,时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项淳一在全国人大常务会第十三次会议中所作《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票据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提出:目前票据使用过程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有些当事人签发票据没有真实的经济关系为基础,利用票据进行诈骗活动。因此,建议在草案总则中明确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3)以上是当年关于票据无因性两种不同意见的交锋,最终结果是票据无因性没有最大限度被采用。

3.在此背景下,《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的相继出台进一步限制了票据无因性。

4.我们应当认识到,上述法律法规的出台适应了当时的时代特点,对近三十年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与票据市场发展起到了关键和积极的作用。

(二)商业汇票在当代的定位

1.当前社会经济条件与上世纪90年代相比,有了较大变化。2010年,中国GDP超越日本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经济金融发展对票据发展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

2.近年来,伴随着技术手段的不断提升及国内信用环境的不断改善,票据市场信用水平在不断提高,电子票据、票据DVP交易、供应链票据、标准化票据等创新产品与交易方式的陆续推出,对于创新的要求也更高了。

3.新世纪以来,随着金融监管力度的不断增强,监管部门间对《票据法》第十条的理解同样存在差异,在监管政策、监管力度方面存在一定分歧,甚至冲突,一定程度上迟滞了票据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壮大。

4.因此,我们需要与时俱进对票据法规进行调整完善,可以适度放宽对无因性的管控,增强票据的流通性与交易性,加快推动票据创新性发展。

(三)建议

建议央行牵头修改《票据法》第十条,一是承认票据融资、流转、交易的绝对无因性;二是考虑到票据承兑业务与企业贸易结合紧密,且承兑为票据的源头,现阶段仍需严控,建议不调整承兑业务,待信用环境进一步完善后再讨论;三是建议将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和”改为“或”,以便从贸易背景和债权债务两个维度推动业务发展,并促进票据流通、协调业务监管。

二、关于其他主题的修改建议

(一)关于电票纳入票据法的问题

问题:若将电票纳入《票据法》,哪些条款需要做适应性调整?

肖院长认为:

1. 建议不仅仅考虑电票,应综合考虑纸质、电子、数字票据等介质;

2.建议票据介质及票据产品创新等内容在《票据法》中单独增加一条。

(二)关于第三十三条的修改问题

问题:如何修改第三十三条关于“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的条款,满足票据拆分支付需求?

肖院长认为:建议对“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的表述,增加一句“经央行批准的创新产品例外”。

(三)关于“追索权”的问题

问题:票据的“追索权”是否可以取消?如果不取消,如何实现中间背书人的清洁转让?中间背书人免追索条款如何设定?如果取消,如何保证票据的流通性?票据的转让是否为单纯交付,不再是背书转让?

肖院长认为:

1.建议部分保留追索权,仅保留对票据承兑人、收款人和贴现人等关键节点的追索权。

2.从业务的角度看,票据承兑人应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票据收款人作为承兑人的贸易伙伴应了解承兑人经营状况;票据贴现人是基于对承兑人(部分商票基于对收款人)的授信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对其生产经营、支付信用有较为全面、深入的了解。因此上述票据关系人可以作为被追索的对象。

3.票据贴现前,中间手的背书人并未与承兑人发送直接贸易往来,且背书行为并非保证行为,对中间手的追索不合理;票据贴现后,票据在金融机构间的转让属于金融市场行为,应由贴现行承担信用风险,这点已在业内得到广泛共识,并已付诸实践。

4.从票据流动性角度看,如能实现对关键节点的追索,将提升票据流动性,有利于商票及小行承兑银票的发展,有利于票据市场整体繁荣发展。

5.因此,我不赞成全链条追索,建议部分保留追索权。

(四)关于付款责任及承兑账务处理的问题

问题:承兑人付款责任是委托付款责任还是无条件付款责任?银行的承兑业务在表外记账是否合理?

肖院长认为:

1.第一个问题,我认为是无条件付款责任;

2.第二个问题,我认为应计表外,理由如下:

(1)表内业务与表外业务的区别在于,一是是否给付资金,涉及资金给付的为表内业务,如: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贴现等,未涉及资金给付的为表外业务,如信用证开证、国内信用证开证,保函开立等;二是成本收入来源,表内业务体现了资金的时间成本,表外业务体现信用服务的成本;票据承兑在开立时是一种信用给付行为,不涉及信贷资金的给付,收入来源于信用服务。因此,票据承兑业务表外记账没有问题。

(2)票据承兑业务也有表内科目—承兑垫款,即票据到期后,如出票人未向承兑人交付足额款项,导致承兑人向持票人先行垫付票款,相关金额将计入承兑垫款,由于发生了资金给付行为,该科目为表内科目,这一点与信用证、保函等表外业务是一致的,商业银行同样有“信用证垫款”“保函垫款”等表内科目。

(3)假设票据承兑业务要在表内记账,我认为这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与票据承兑业务类似的信用证开证、国内信用证开证、保函开立等业务也应计入表内,需要广泛论证、研讨。

(五)关于商业本票的问题

问题:是否需要增加商业本票这类票据品种?

肖院长认为:建议增加商业本票。一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及商业信用环境的不断完善,商业本票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多融资通道;二是商业本票的发展,可以进一步提升直接融资占比,进一步推动商业信用发展。

(六)其他问题

问题:其他《票据法》修订需要关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

肖院长认为:

1. 第一百零八条所述“汇票、本票、支票的格式应当统一。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建议央行制定关于票据创新介质的凭证格式及印制管理办法。

2. 第一百零九条所述“票据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法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建议改为由央行牵头商相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3.建议央行同步启动各项制度的修订工作,确保票据市场顺畅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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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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