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授精的子女的法律地位 明确人工授精生子法

人工授精的子女的法律地位 明确人工授精生子法

文章以学习《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相关规定为主,本文是个人所写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联的第六篇文章,对《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的关于亲子关系异议之诉(新增),以及人工授精等亲子关系的确认进行分析

,供大家交流、探讨,如有错漏请予以指正。本文会附《婚姻法》以及《婚姻法解释(一)、(二)、(三)》等的相关规定,以便能更好进行对照、查阅。

人工授精的子女的法律地位 明确人工授精生子法

亲子关系又称父母子女关系,亲为父母,子为子女,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亲子关系的确认,决定子女抚养、老年人赡养、亲子之间继承、监护权等权益

一、自然血亲: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的认定

自然血亲包括经人工生育技术生育的子女,如果是由父亲提供精子以及母亲提供卵子受胎,并由母亲受胎并生育的子女,按照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的认定原则进行认定。对父亲提供精子或者母亲提供卵子受胎所生的子女,后文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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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生子女推定

婚生子女推定,是指子女系生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受胎说)或者出生(出生说),该子女被法律推定为生母和生母之夫的子女[1]。我国《民法典》对如何认定婚生子女没有规定标准,但从前述的定义可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或者受胎所生子女,法律推定夫妻为所生子女的父母,因此成立父母子女关系。基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出发,学说界普遍认可采取“以出生说为原则,以受胎说为补充”的推定原则。受胎说是对出生说的补充,弥补了出生说的不足,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但登记离婚后子女才出生的情形。(受胎简单理解就是怀孕)。

(二)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的认定

1、非婚生子女母子关系的认定

非婚生子女母子关系的认定,遵循罗马法“谁分娩谁为母亲”的规则,依生理上的出生分娩事实发生法律上的母子关系,也就是说,谁生孩子的,谁就是孩子的母亲。对于母子关系的认定,一般在孩子出生时就可以认定。在无法证明孩子为母亲怀孕、分娩的情况下,比如孩子在刚出生后就被抱错或者拐卖儿童的认领等,依据亲子鉴定证明来认定母子关系。

2、非婚生子女父子关系的认定

随着医学的发展,非婚生子女父子关系的认定依据已相对明确,即依据亲子鉴定证明来认定父子关系。非婚生子女的情形,亲子鉴定证明也是办理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办理子女户口登记所需要的。

二、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认定:养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

(一)养父母子女的亲子关系自办理收养登记之日起成立。根据《民法典》第1105条、第1111条及第1117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成立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子女关系即行消除。

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亲子关系认定

继父母在办理结婚(再婚)登记之前,继父母已有子女,只要继父母办理结婚登记的,就成立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双方不产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成立后,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双方产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可适用《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的相关规定。

三、《民法典》第1073条及《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9条规定的亲子关系异议之诉及认定规则

(一)可以提起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主体为:父、母、子女(只能确认,不能否认),其余主体均不能提起该诉讼

1、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只能是父、或母

根据《民法典》第1073条的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母可以向法院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成年子女可以向法院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据此,否认亲子关系的,只能是“父或者母”。从前文内容可知,拟制血亲中,养父母子女关系要办理收养登记才成立,因此,不适用亲子异议之诉确认或者否认养父母子女关系,确实需要确认合法的事实收养关系,则应提起“确认收养关系纠纷”的诉讼。

2、确认亲子关系的,可以是“父或者母”,也可以是“成年子女”

根据《民法典》第1073条第2款的规定,成年子女也可作为提起确认亲子关系诉讼的主体。这里的“子女”仅指婚生子女,即不包括养子女的继子女。

(二)提起亲子关系异议之诉一般要有正当理由,才可获得支持

1、“正当理由”是人民法院受理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前提条件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初步证据,经审查符合“有正当理由”的条件的,对其提起的亲子关系异议之诉才能予以受理[3],该观点认为符合“有正当理由”的条件才能受理亲子关系异议之诉,即不符合“有正当理由”的条件的,不予受理。针对该观点,《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规定了起诉的4个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的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根据前述观点,要是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只能是缺少《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项的条件,即“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亲子关系异议之诉一般要有正当理由,诉求才可获得支持

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应当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一般应当提供亲子鉴定报告等可证明血缘关系存在的证据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般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之一:1、夫妻在妻子怀孕前没有同居的事实;2、丈夫有生理缺陷或者没有生育能力,包括时间不能、生理不能等;3、经有资质的相关机构鉴定,自己与子女不存在血缘关系的;4、经有资质的相关机构鉴定,子女和其他人存在血缘关系的。前述所列情形是最直观可以证明不存在血缘关系的证据,但非全部列举,比如,在丈夫可以生育且有机会生育的情况下,但又无法获取亲子鉴定时,女方亲自承认子女与丈夫没有关系,并形成书面材料、微信、短信等聊天记录、有录音材料等,可以作为“有正当理由”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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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亲子关系异议之诉中,拒绝做亲子鉴定的认定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9条(《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的规定,父或者母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该条款的措辞为“可以”认定一方的主张成立,并非是绝对化。对于此,还应当注意“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适用,而非一旦出现可认定亲子关系的情形,就一律予以认定。

四、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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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工授精的情形:同质人工授精(父精母卵)和异质人工授精(母卵)

人工授精是一种非自然人工生殖技术,即用人工方式(非性交)将精液注入女性体内使其妊娠的一种技术,也称人工体内授精。人工授精包括同质人工授精和异质人工授精,同质人工授精是用丈夫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异质人工授精是用丈夫以外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当然,该种人工授精,卵子的提供者应当是妻子,并在妻子体内授精后由妻子分娩。这有区别于人工体外受精(试管婴儿)以及代孕(他人分娩,而非妻子分娩)。

(二)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视为婚生子和非婚生子

1、视为婚生子的情形

夫妻登记结婚后,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的,无论是同质人工授精还是异质人工授精子女,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0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的规定,该子女视为婚生子女。根据学说界普遍认可采取“以出生说为原则,以受胎说为补充”的推定原则,如果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人工授精、离婚后子女出生的,以及登记结婚前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登记结婚后所生的子女的,也应当将该子女视为婚生子女。如果是登记结婚之前或者在离婚之后进行人工授精并所生的子女,均无法适用该条款将人工授精子女视为婚生子女。

虽然法条规定的条件之一是“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但在同质人工授精的情形下,无论丈夫是否同意,所生子女均应视同夫妻双方婚生子女。至于丈夫的权利则只能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救济[3],比如丈夫不想生育子女的,则丈夫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提起离婚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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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同意”不仅限于书面形式,在一定情形下,包括口头的、根据实际行为推定、事后追认的行为。对于未经丈夫同意的异质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不能一概而论。如果丈夫不同意且非其意愿的,丈夫有权否认与该子女的亲子关系,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如果丈夫事后没有明确表示异议,且实际抚养了该子女的,则可从其实际行为推定为“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该子女应认定为婚生子女。

以上所说的“一致同意”,主要是指丈夫同意,如果是丈夫强迫女方进行人工授精的,此后是否分娩子女的决定权在于女方,即女方在怀孕后完全可以采取一定的行为终止妊娠,因此,“一致同意”,主要是指丈夫同意。

2、认定非婚生子的情形

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丈夫同意(包括事后追认等)进行异质人工授精的,所生育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②男女双方未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生育子女并进行同质人工授精,基于子女与父母的血缘关系,应认定该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三)捐精者与异质人工授精子女的关系

如果男方仅仅基于捐献精子,帮助他人生育子女的意愿而同意他人利用自己精子生育子女的,虽然人工授精子女与捐精者存在血缘关系,但是男方并无生育子女的目的,该子女仅与母亲有亲子关系,与捐精者无法律上的亲子关系。由此可知,即使经鉴定人工授精子女与捐精者存在血缘关系,成年子女、母亲或者父亲均不能请求“确认”与捐精者亲子关系。这样能更好维护异质人工授精的稳定。

(四)异质人工授精子女与无生育子女意愿的捐精者之间,没有相互帮助的法定义务,即使是一方患有需要生物学上近亲属的帮助方有可能治愈的疾病,捐精者无需向人工授精子女公开自己的身份,或者进行帮助

以上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参考资料】

[1]《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杨立新著,2021年4月第1版,法律出版社,P92。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下册,黄薇主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P1619。

[3]《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江必新、和东宁、肖芳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P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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