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表的永远是当事人的利益,从来都不能代表正义

律师,代表的永远是当事人的利益,从来都不能代表正义

连续的两个作品,把余律师也带进了舆论的漩涡,虽然遭受到了一些批评,甚至谩骂。但无所谓,每个人都有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嘴巴长他们鼻子下边,他们想说什么,我无法干涉,也没有必要回应。但在众多的批评者中,有一位同行,竟然因为看了余律师的视频,气的凌晨2点多都睡不着觉,我不得不重视一下。我仔细审视了一下,人家是名校法硕、名所的刑辩骨干,而且还是高校的刑法课讲师。虽然咱不知道人家到底有多知名,到底有多高校,但远比我这个普普通通、40多岁才混了个律师证的小律师强的太多了。所以,余律师甘拜下风。但普法,毕竟是律师的社会责任之一,该普法的还是要普法,不当之处,欢迎各位指正。

首先,余律师要告诉大家一个潜规则,法官最讨厌的律师是什么样的?第一、照本宣科,只会背法条,而不结合实践、结合案情具体的应用;第二、明明已经有人指出了错误,自己也意识到了错误,却玩起了滚刀肉;第三、通篇只有情绪,言之无物又自以为是,自认为掌握了胜券在握的密码,在那里洋洋自得。所以,当我们的法硕先生,为了站台,张口说出“人家两位律师名气大不可以吗?”这种明显带有情绪色彩的话来,其实已经不值得一驳了。

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被强行带出法庭的律师,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可以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注意这里是应当通报,而不是“可以通报”。所以,我不知道,王、杨两位律师在面对司法局调查时,是否认可法硕先生所说的“名气大”这一说法。但既然站台,好歹也做点功课,把两位律师代理的当事人是谁、是在哪个法院审理的,这些最最基本的事情搞清楚。这要让你辩护,不得跑到鹤岗去?看,你想去,人家鹤岗的都不愿意。当有网友在评论区里指出来错误时,我们的法硕先生说了“搞错了当事人会影响分析吗?”,堪称绝笔。所以,搞错了当事人,会影响我辩护吗,是不是有异曲同工之妙?

人生在世,不管做什么,都要认真。在主动挑起一场辩论之前,不做任何的功课,倒是跟站的队挺合拍,挺统一。所以,当法硕先生能说出“两位辩护律师不需要阅卷就直接辩护有什么问题吗”这样的话来,我丝毫不感到意外。

法硕先生背诵的法律条文中,没有提到刑诉法司法解释的第311、312、313条,这里要给差评。而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更换辩护人的,法院要给辩护人留出一到十五天的准备辩护的时间,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显然,这里的准备时间,指的就是阅卷时间。自愿缩短时间,是可以要求三天、或者五天,但放弃阅卷,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是法院所不能准许的。

另外,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77条规定:在开庭审理前,辩护律师应当研究证据材料、有关法律、判例,熟悉案件涉及的专业知识,拟定辩护方案,准备发问提纲、质证提纲、举证提纲、辩护提纲等。第一百三十条又规定:二审程序启动后,辩护律师应当及时到法院查阅案卷材料。这里又是一个应当,也就是说,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阅卷是必须的,这是义务,而不是权利,不是可以随便放弃的。咱也不知道全国律协的行业规定,是不是也能约束名校的法硕或者名所的刑辩骨干乃至高校的刑法课程讲师?同时,我很好奇,不阅卷,不看证据,到了法庭上说什么呢?我反对,我反对,我反对,不管法官说什么,我都反对。要是就这死出,那好,你赢了。只是按照法硕先生的说法,我这一好奇,是不是又得死了?

法硕先生为了帮助后进的余律师进步,还专门朗诵了《刑诉法》的第二百三十三条,即二审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这是法律明文规定,肯定是没错的。但全面审查,是不是就意味着二审时,所有的被告人都要到庭,所有的辩护人都要到庭?每一名被告人最多可以有两名律师,所以,33名被告人算40名律师合理吧?所以,按照法硕先生的宣讲,在长达1个月的时间里,33名被告人以及40名辩护律师,每天都要到庭,否则,别人说我坏话怎么办?但黑社会组织型的犯罪,有的被告人可能只参与其中的一起或者两起案件,当事人和辩护人,也要陪着开1个月的庭,法硕先生觉得这样合理吗?如果合理,你又赢了。那如果不合理,每天的庭审,要哪些被告人哪些辩护人出庭,应该由谁来决定呢?律师吗?

况且,目前网上流传的视频,以及举着手机“照亮法治之光”的英雄们,也只有8人,那本案其余的30多名律师哪里去了?是他们不懂法硕先生的刑诉法,还是他们办案不尽责?很奇怪的是,接到出庭通知书的很多律师没有到场,没有出庭通知书的律师硬要上场,到底是谁错了?

我相信,法硕先生肯定是参加过刑事诉讼二审的,肯定代理过30多人的涉黑案件,当然知道刑事二审的程序。在余律师浅显的理解和微不足道的实践中,二审并不是一审的翻版,不是把一审的程序重新刷一遍,在一审已经充分举证、质证的情况下,二审如果没有新证据,一般不会再组织举证、质证。而且,两位律师代理的C君,一审是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二审虽然是全案审查,但审查的重点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是否合理,以及一审法院的认定是否准确。这么说,有什么错误吗?

而不管一审还是二审,也不管是举证、质证、发表辩护意见,程序是,审判长首先问当事人,然后才是当事人的辩护律师。比如,审判长问:C君对此有什么意见?当C说完,审判长才会问C君的辩护人有什么意见。而不是直接越过各被告人,去问辩护人的意见。

所以,C君不在,C的辩护人怎么发言呢?法院应当怎么安排呢?这又辩的什么护呢?哦,我想说我就说,我想什么时候说,就什么时候说。正如法硕先生说的“法院怎么办,关我当事人和辩护人什么事?”。当有网友问道“当事人当天不被审理,辩护人出庭坐哪”这个问题时,法硕先生意正言辞的回复“当然是辩护席”。好一个“当然是”。只是,我不知道法硕先生能不能找出一个案例来,演示一下,当事人没有出庭,辩护律师是如何坐在辩护席上叭叭的辩护的,又有哪一个法院开过这样的先例?

所以,蹭流量可以,这并不丢人,要画面呢,我也可以给。但是,要有底线,更要有理有据。法硕先生说了,在对两位律师的一片声援声中,只有济宁的那个家伙逆风而上。不错。因为在我的认知里,凡是在网络上炒作的案件,我从来不认为它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舆论战的问题。中国的法治建设推进到今天,取得了巨大的进步,这是几辈法律人共同努力的结果,它没有你们说的那么不堪。

而律师,从职业属性来看,代表的永远是当事人的利益,从来都不能代表正义。否则,表都被你们戴了,别人戴什么?那些打着正义的幌子,穿上法律的外衣,却又故意曲解法律,在网络上煽风点火,恶意制造舆论,向办案单位施压,妄图绑架司法,诋毁中国的法治建设的,有一个算一个,不是蠢,就是坏。当法律不被信仰,每个人都会是受害者。只不过,他们的图谋,注定要得到可耻的失败。他们在现实中得不到的东西,在网络上注定也得不到。

余律师,你别把自己说的那么高尚。当然,我没那么高尚,粗人一个。我也在蹭流量,我也想要流量,因为只有有了流量,才能告诉更多的人,才能让大家知道,法律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是法院错了,还是律师错了?究竟是谁无法无天,究竟是谁在无理取闹。

午夜梦回,或者再有凌晨2点睡不着的时候,气的咬牙切齿,去照亮法治之光的时候,不如好好想想,律师究竟是干什么的?这么一番骚操作下来,把C君分案出来,基本上是板上钉钉了,这是当事人想要的吗?你们可以尽情的表演,终究板子是落到当事人身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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