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检察机关(检察院)的审查,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的,就会同意侦查机关(公安局)的提请批捕的申请,由公安机关执行,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根据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的条件不同,可以分为:一般逮捕、径行逮捕、转化逮捕和附条件逮捕四种情形。
一般逮捕就是普通的符合逮捕条件的逮捕;径行逮捕是指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行为较重,应当予以逮捕;转化逮捕是指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附条件逮捕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对于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得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予以批准逮捕,并要求侦查机关进一步补充证据材料的一种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一方面说明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罪行较重、或者因违反一些规定,达到了被逮捕的条件。另一方面说明辩护律师的工作中心就从论证犯罪嫌疑人应当取保候审或者撤销案件,转移到了论证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被羁押或者不需要继续羁押。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该条实际上就是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所谓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检察机关的一种监督措施,目的是保障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时,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督促办案机关不再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羁押就是指的被逮捕,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就会被关在看所守。因为看守所的特点,很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是不愿意呆在里面的,哪怕是能少在里面呆一天也是愿意的。因此,辩护律师就有义务、有责任根据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规定,向检察机关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以期检察机关能建议侦查机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辩护律师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直到终审判决作出前,均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也就是说,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呆在看守所里,就可以一直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判决生效后,就会按照判决中确定的刑罚执行,此时也没有必要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了。
因此,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辩护律师的主要工作是根据案件情况为犯罪嫌疑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主要的方式是向检察机关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在申请中,要论述犯罪嫌疑人不必再羁押的理由。
辩护律师需主要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方面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
辩护律师递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后,可能会出现两种结果,第一种结果是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或者不应当继续羁押的,就会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然后办案机关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来决定是否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第二种结果是经审查认为有继续羁押必要的,由检察机关决定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完成,并通知办案机关继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
犯罪嫌疑人在羁押必要性审查后,无论是否被释放,只要案件没有终结,在最终判决后,还有被收监执行的可能性。因此,辩护律师在做好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工作的同时,还应当继续完成其他方面的工作。
继续完成的其他方面的工作:包括继续研究案卷,为接下来的庭审工作打好基础。除了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所为,此时要撤销案件外。其他情况下,不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经过羁押必要性审查而予以暂不羁押,还是继续羁押,案件还是要继续审理下去的。因此,辩护律师依然要做好接下来的辩护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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