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评选年度百优法援案例,“应援尽援”彰显司法公正与温情

极目新闻记者 胡迪凯

通讯员 杨小兵 高芸

聚焦人民群众法治需求,积极发挥法律援助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近日,湖北省法律援助中心公布2022年度第六届全省法律援助百优案例。

百优法援案例评选每年度举行一次,此次评选共有10件案例获一等奖、20件案例获二等奖、30件案例获三等奖、40件案例获优秀奖,武汉、宜昌、十堰、孝感、黄冈等5个地区荣获优秀组织奖。

极目新闻记者了解到,2022年是《法律援助法》实施首年,省法援中心聚焦人民群众法治需求,在实现“应援尽援”的基础上,积极发挥法律援助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服务经济发展、彰显公平正义方面的积极作用。

案例一:见义勇为受伤,医疗赔偿该找谁

2020年11月,杨某到武汉市青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称其2018年9月在一辆公交车上,劝阻醉酒闹事的乘客时受伤了,但一直没得到满意的赔偿。

杨某介绍,当时他坐的公交车行驶到友谊大道某路口时,乘客解某醉酒无故殴打司机。杨某为了行车安全上前阻止却被踢倒受伤,杨某后来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27天,诊断为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及右胫骨近段骨折。解某在民警通知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杨某表示,他受的伤经过司法鉴定属十级伤残,解某及其家属仅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后续治疗费用根本不够。青山区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案情后,认为杨某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不能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于是指派了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曾陈办理案件。

了解案情后,曾陈认为除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外,杨某还可获得伤残赔偿金75202元。但由于解某已构成刑事案件,根据法律规定,除交通肇事罪以外,涉及其他刑事案件,对伤残赔偿金的赔偿诉请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因此曾陈决定寻找新的诉讼途径,将赔偿主体由解某转变为公交运营公司。

杨某乘坐公交车,双方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杨某乘车过程中非因本人原因受伤,可以运输合同违约为由向运营公司提起赔偿。最终,2021年1月,法院判决公交运营公司向杨某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等费用共计136263.05元。

本案是一起因见义勇为而产生的人身损害案件。杨某上前阻止醉酒者对司机的殴打,保护了司乘人员的生命安全,其合法权益应得到法律保障。法援律师的新诉讼思路,尽最大努力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援助为民的服务宗旨。

案例二:老汉劝架被打,正当防卫如何界定

2018年5月,57岁的杨某正驾驶电动车接送侄女放学,在路过武汉市硚口区某小巷时,遇到前方有人发生纠纷便上前劝阻。

劝阻中,杨某遭到丁某和刘某殴打,与对方同行的郑某上前对三人进行拉扯、搂抱,混乱中杨某被围殴到角落处,他顺势拿起空啤酒瓶击打刘某头部,瓶碎后伤到郑某右侧面部。

案发后,郑某经鉴定所受伤害为轻伤二级。警方将丁某和刘某行政拘留10日并处200元罚款,杨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并提起公诉。

湖北君与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丽君、王和平,受硚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办此案,两位律师均认为:“杨某与三人本无矛盾,在受到严重醉酒的三名青壮年殴打时,出于保护自身生命安全,依法行使正当防卫权,对郑某造成伤害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援律师通过多方调查,找到现场监控视频,找出其构成正当防卫的五大要点。一是三个醉酒青壮年围殴杨某一个57岁老汉,力量悬殊且孤立无援,场面已经失控,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二是整个打斗时长不超过6分钟,杨某被正面推搡或背面搂抱,殴打虽有片刻暂停但没有中断,侵害行为一直存在;三是三人殴打杨某,是一个整体,杨某对其中一人甚至三人还击都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四是年老体弱的杨某被三个年轻力壮的男子围殴,仅造成一人轻伤,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五是杨某是遭到围殴后,才被迫拿起空啤酒瓶防卫,没有主动或另行发起进攻,也没有进一步主动造成伤害。最终,检察院撤回起诉,判杨某属正当防卫。

本案中法援律师敏锐抓住了案发现场视频监控,结合正当防卫的时间紧迫性、双方力量悬殊的特点,勇于使用正当防卫制度进行无罪辩护,维护了被告人的正当合法权益。

案例三:欠薪人去世,农民工如何维护权益

2021年2月,宋某向襄阳市襄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称其在2014年至2015年在某工地的工资一直未全部拿到。

宋某介绍,当时他在工地工作,每月仅领取小部分工资,完工后开发商给了一张欠款证明,写欠工资53000元。2019年,他收到转账25000元,备注着“公司预付二期吴某工人工资”,剩下欠款工资28000元一直拒绝支付。

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之琳接到指派处理此案件,她认为:一般应起诉工程总承包商要款,直接起诉公司要求支付所欠工资没有先例。为了找到总承包商,刘之琳开始调查与该公司关联的诉讼案件。

刘之琳发现有一起案件提到该公司工程发包给吴某施工,并签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进一步地调查发现,吴某作为个人并不具有建筑施工资质,于是选择起诉吴某及该工地公司。

可当通过公安机关找到吴某信息时,发现吴某已去世,其继承人表示需先清算债权债务以及本案所涉工程款后才能明确是否继承,案件陷入了僵局。考虑案件的复杂性,刘文旭律师加入案件办理。

为了避免纠缠在继承纠纷里,刘文旭提出直接起诉工地公司。他从宋某的农民工身份入手,找到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其中明确提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可《条例》是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宋某得到欠薪证明的时间为2018年,是否适用又成了难题。通过翻阅《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发现“工程领域内对于农民工保护作出了特别规定”符合使用规定。而且本案拖欠工资的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故应当适用该条例。最终,法院判决工地公司支付宋某劳务报酬28000元。

本案有两处亮点,法援律师通过其他关联案件“顺藤摸瓜”,而后又查阅选择最优法律适用条款,理清了清偿责任,切实保障了农民工的权益。

案例四:误被判非法狩猎,4年维权求得公正

2018年1月,居住在孝感市孝南区某农场的黄某,正在当地农田人工养殖蚯蚓。由于露天养殖,蚯蚓遭鸟类捕食的情况十分严重,他便在网上购置丝网,覆盖在养殖地,以此种方式抵御鸟类偷食蚯蚓。

1月15日,当地执法部门在养殖地现场发现鸟类死亡。一只活体,两只死体,其中一只在铺设的丝网上,另一只在蚯蚓养殖地。执法人员要求黄某缴纳罚款,否则将追究相应责任。

3月,黄某到孝感市森林公安局孝南分局投案,而后被判决犯非法狩猎罪,处拘役二个月。黄某上诉但被驳回,待刑罚执行完毕后,黄某开始了漫长的申诉维权路。

2021年4月,孝南区法律援助中心指定湖北董永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志鹏办理此案。陈志鹏见了黄某及家人,详细了解案情,他认为:黄某可进行无罪辩护。

2021年9月,孝南区法院重审案件,判决了黄某无罪,但孝南区人民检察院不服判决,将案件上诉至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公诉机关新增了《关于黄某非法狩猎案中所用黑丝网性质的认定意见》等证据,但都被律师驳回无法证明黄某是非法狩猎,最终黄某被判无罪。

本案中法援律师用尽了法律规定的所有救济手段,从一审、二审、发回重审,抗诉二审,刑事诉讼的“精彩”远胜案情本身。自案发到最终定案,历时四年,法律援助律师秉持公平正义之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折射出司法行政工作的责任担当。

(来源:极目新闻)

更多精彩资讯请在应用市场下载“极目新闻”客户端,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欢迎提供新闻线索,一经采纳即付报酬。24小时报料热线027-86777777。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上一篇 2025-03-20 14:20
下一篇 2025-03-20 16:30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