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阅卷的现状及对策
律师办理申诉案件中目前遇到的最大阻碍来自于阅卷难,律师代理申诉案件到法院申请阅卷时,会遇到千般阻挠,万般推诿,虽然答复理由纷繁不一(有的法院直接答复,法律没有规定申诉律师有可以阅卷;有的法院从二审法院推到一审法院,一审法院推到二审法院;有的法院档案室推到案件承办法官,而承办法官又推到档案室,最终答复还是不能),但得到的唯一结果就是拒绝。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明确规定,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刑诉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刑事律师的法定职责与天然属性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维护权益的依据只能是事实和法律,而事实的来源最主要的就是刑事案卷。如果没有来自案卷的证据材料甄别事实真伪,律师的辩护权,律师的法定职责终将是一纸空谈。
虽然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律师在申诉阶段的阅卷权,但阅卷权是律师代理所有案件的应然权利。关于律师阅卷权的法律规定有:刑诉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解释第五十三条 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既然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阅卷,那么申诉阶段更应该可以阅卷)。明确申诉律师阅卷权法律依据有: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出台的《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第九条规定,依法保障代理申诉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在诉讼服务大厅或信访接待场所建立律师阅卷室、会见室。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提供方便和保障。
2、五部委《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辩护律师办理申诉、抗诉案件,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到案卷档案管理部门、持有案卷档案的办案部门查阅、摘抄、复制已经审理终结案件的案卷材料。
3、中央政法委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 意见第五条要求,各政法接访单位要为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施,加强安全防范,保障律师人身安全;对律师阅卷、咨询了解案情等合理要求提供支持,对律师提出的处理建议认真研究,及时反馈意见;对确有错误或瑕疵的案件,应当及时导入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4、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案件当事人持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当事人是法人的,应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律师持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针对申诉阅卷难的解决路径:
1)可以依据上述关于申诉阶段阅卷权的法律规定,向相关人民法院负责阅卷部门据理力争;向法院领导反映情况;向相关检察院反映情况要求其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律师的诉讼权利。
2)最高效、方便且容易解决的方式为,由当事人或本人联系此前承办案件的一、二审辩护律师,要求其协助提供案卷材料(此种情形由当事人联系更为适宜,实践中有的律师有顾虑,害怕提供案卷材料需承担法律风险,害怕泄密。为了能够顺利取得案卷材料,消除该律师的担忧,以下理由可以释明、参考)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案件中,当事人变更律师的,变更前的律师可以为变更后的律师提供案情介绍、案卷材料、证据材料等工作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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