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诉被告黄鹰、李婵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黄鹰、李婵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诉被告黄鹰、李婵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2016)粤0105民初431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交换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原告起诉要点如下: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合同金额:900000元;二、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82489.25元及至全部借款结清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水平上加收50%计算逾期贷款利息),暂计至2016年5月8日的应收利息为13320.2元、暂计至2016年5月9日的罚息为753.18元;三、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委托律师代理的律师费30000元;四、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提供抵押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万华街65号603房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与诉讼有关的费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2016年11月8日 08时45分在本院第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审理, 并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201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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