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某系大连某医院内分泌科主任,在担任医院内分泌科主任、大连港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期间,其接受多家医药公司邀请讲课,共收取讲课费118600元。检察院以受贿罪对其提起了公诉。

那么医生收取医药公司“讲课费”,是否构成受贿罪?
首先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构成受贿罪。受贿犯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各种好处,虽然医药公司邀请医生讲课可以维持制药公司的产品销量,但如果医生的授课行为主要是基于自己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其在洽谈以及讲课的过程中没有承诺、实施或实现药企提出的请托事项,讲课内容主要为自己专业领域的理论知识,讲课对象也并非完全针对本院医生,其不能直接提升或者保持特定药品的销量,讲课的性质应为学术交流活动,不能体现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同时,如果医生的讲课收取的费用没有明显超过市场的正常价格,没有违背等价交换原则,整个授课过程凝结了本人的智力成果,不属于以象征性的交易来掩盖背后权钱交易的行为,没有与其职务行为进行交换,虽然医生有偿讲课行为虽违反医院内部规定,但不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为药企谋取利益,所以不构成受贿罪。反之则有可能构成受贿罪。

最后二审法院以谷某有偿接受药企邀请授课的行为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所得收益属于劳动报酬,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判决其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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