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相较于现行《公司法》内容,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公司经营、股东、债权人、公司章程等多个方面产生了重大影响。本文从债权人的角度,浅谈新《公司法》如何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新增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第54条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解读:现行《公司法》对股东出资能否加速到期并未明确规定。在债权人的诉讼实务中,法院通常认为,需要确定公司股东具体的未缴出资金额后才能追加其为共同被告。针对这一问题,新《公司法》在第五十四条给出了回应,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这一规定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落实在具体法律条文中,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增加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第23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该条规定拓宽了债权人维权的路径。具体来说,如果股东利用其所控制的多个关联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其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该制度或许会成为债权人维护自身利益的“杀手锏”措施。
规定违法减资的股东和董监高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第226条
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公司在减资过程中需要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如果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减资,债权人可以在债权到期后,向公司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请求承担赔偿责任。
明确规定发起人之间对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第50条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若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以此来救济债权人自身的利益。
规定由瑕疵转让引起的补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第88条
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解读:新《公司法》规定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时,享有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请求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补充连带责任。此举加重了受让股东的的责任,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重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并规定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第232条、第238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目前,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然而,新《公司法》将公司的清算义务人统一为董事。如果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债权人有权要求该等清算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明确债务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第191条、第192条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债务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恶意转移公司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规定中介机构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第257条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由上述法律规定知悉,如果中介机构因其主观过错出具虚假的评估报告、验资证明文件等材料,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则债权人有权请求该中介机构在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将中介机构纳入赔偿主体,是对债权人利益合法保护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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