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一个朋友,醉驾,在北方某三线城市,事发约两个月,酒精168,晚上饭店喝酒后回家路上,发生事故。前期我帮他处理了一些和对方调解的事情,这次朋友打电话问我如果辩护的话律师费多少。

自从醉驾入罪开始(危险驾驶罪),这个罪名每年的数量就没出过前三,每年三十万左右。之前,2013年,两高一部有过一个司法解释,现已废止。2023年出台了新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相对之前的解释,要完善的多,标准更加明确,对现实办案有更强的参照和指引作用,是现在办理醉驾案件的必备案头书。
这次的解释最重要的一点,是明确了150,和180两个数字。
具体来说,对15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如公安机关给予立案,案件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检察院可以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免予起诉处理,醉驾者也不应实际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如超过150毫克/100毫升的,醉驾者只要认真配合、在公诉人面前说说好话、认罪认罚,公诉人几乎可以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提起诉讼并向法院提出宣告缓刑建议,这种情况下要领刑,但可以不被收押,不会受监禁之苦。而对1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不仅应当给予起诉,且明确“一般不适用缓刑”!在这种情况下除刑法法定如孕妇、紧急避险事由或特殊情况,醉驾者几乎都要判处拘役,而且必须收押。
之前,也有相应的数字,但是是公检法内部掌握的潜规则,我们律师当然也要和熟悉的公检法朋友交流请教。既然是潜规则,立刻就意味着“操作空间”。多几毫升少几毫升,对于案件来说,就是天差地别那么大的差别。新解释是以明确的数字,来减少这种“可操作空间”。
另一个经常用来“捞人”的手段,是操作验血环节。不是验到零,而是只需要减十几二十几,从140减到130以下,案子的处理结果马上就不一样了。这种操作在一段时期还有行价,成了一个小产业。这当然是违法的。去年大连还抓过一批人。
新《解释》的出台,就可以将之前很多争议很大的问题,给规范了。比如第五条: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居民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是否认定为“道路”,应当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作为判断标准。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可以不认定为“道路”。
看下面这个案子:
(2019)川刑再18号
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原审被告人黎某强醉酒后在城北派出所院内挪动机动车的行为属于危险驾驶的行为。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故对黎某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认定应当结合本案客观事实进行评判。首先,从主观故意上看,黎某强选择在深夜、进出人员稀少的时间段在相对封闭的小区停车场挪动车辆,其对危险驾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并不持积极追求的主观心态,其行为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危险的可能性亦显著降低;其次,从行为目的及客观行为上看,黎某强系为了避免阻挡其他车辆进出而主动前往停车地点,仅在小区内短距离挪动机动车,并未驶离停车场,其行为的动机及社会危害性与酒后长距离驾驶机动车明显有所区别;再次,从行为结果上看,黎某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仅造成车辆轻微擦挂的财产损害后果,并未造成人员伤亡,损害结果显著轻微;最后,黎某强积极赔付,取得被撞车主的谅解,且真诚悔过。综上,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黎某强虽然实施了酒后挪车的行为,但鉴于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可不认为是犯罪。检察机关关于黎某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抗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无罪。
这个案子是在新《解释》之前,作为当时来说有很大的突破性,现在看仍然有很大的参考作用。
为什么聊上面这些,这就是我们所律师做醉驾案件的一般辩护思路。
当那位朋友问我律师费的时候,我回了我们办理此类案件的律师费。然后朋友说,在该市当地也问过一位律师。我一听费用是我的三倍。这个其实很正常,不同律师的律师费本就相差很大,要是实习生的话可能免费也干。不过据说那位律师在当地关系很广,而且说每年检察院都有不起诉的指标,可以争取,所以更贵。
也许吧。不过我们所律师一般不会把这个作为主要卖点。
大连刑事律师
24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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