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案件评析(92)——涉税案件中基于共同犯罪方面的辩护策略

涉税案件中共同犯罪方面的辩护策略

在涉税案件的司法实践领域,共同犯罪情形下的辩护工作呈现出高度的复杂性与专业性,要求辩护律师必须紧密围绕案件的具体事实,并深度契合法律要件展开严谨且系统的论证。其中,精准把握被告在犯罪活动中所占据的地位、参与的程度、秉持的主观故意等核心要素,是构建有效辩护策略的关键所在,对于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

一、主从犯认定的辩护要点深度解析

依据《刑法》第 26 – 27 条所确立的法律框架,主犯在共同犯罪中扮演着核心组织者、积极策划者或具有关键领导作用的角色,其行为对犯罪的实施进程及危害结果的产生起到了决定性的推动作用;而从犯则在犯罪活动中处于相对次要的地位,主要发挥辅助性、协助性的功能,对犯罪结果的影响力相对有限。在涉税犯罪的复杂情境中,辩护律师可从以下多个关键维度展开深入且细致的辩护工作。

(一)犯罪地位与作用的深度剖析

在决策权与主导性的判定层面,若当事人在整个犯罪流程中仅承担具体执行任务,诸如财务人员依照上级指示进行资金转账操作、业务员单纯负责对接开票事宜等,且在犯罪的策划、组织及核心决策环节并未实质性参与,辩护律师应坚决主张其在犯罪中仅起到 “辅助作用”。在陈联昌等非法出售与虚开增值税案中,员工陈志鸿、陈凌的主要职责局限于协助收购空壳公司以及办理相关手续,其行为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处于边缘位置,缺乏对犯罪走向的主导能力,法院据此认定其为从犯。在广西某供应链公司案里,滕某琼作为业务员,其工作内容主要集中于对接开票和资金回流的具体事务性操作,相较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显著较低,在量刑时也因此获得了相对较轻的处罚。这充分表明,在类似案件中,通过精准界定当事人的具体工作内容与犯罪核心环节的关联程度,能够为从犯认定提供有力的事实依据。

从利益分配与收益的角度审视,若当事人并未直接从犯罪行为中获取主要经济利益,例如仅领取固定工资以维持基本生计或获取少量提成作为微薄报酬,辩护律师可有力地论证其利益获取模式显著区别于主犯,进而有效削弱其主观恶性。在山东某防水材料公司案中,徐某某掌控着非法利益的主要分配权,在犯罪中处于主导地位,而张某某仅仅是按照指示进行机械操作,其获得的利益极为有限,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量这一因素,认定张某某为从犯并给予了相应的减轻处罚。此案例清晰地展示了利益分配因素在主从犯认定及量刑环节的关键作用,为辩护律师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范例。

(二)主观故意与知情程度的精细甄别

在某些情形下,当事人可能由于自身专业知识的局限,如文员、普通会计等岗位人员因缺乏税务专业背景,或者因上级蓄意隐瞒交易的真实性质而在不知情的状态下协助实施了相关操作。在此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应积极主张当事人 “对虚开行为缺乏明确认知”。在西宁某医药公司案中,若有确凿证据能够证明员工对虚开流程毫不知情,例如员工的工作记录、与上级的沟通记录等显示其在执行任务时未意识到行为的违法性,那么在辩护过程中可合理类比此类情形,全力争取对当事人非主观故意的认定。

此外,若当事人是迫于上级的权威压力或因严格的职权隶属关系而不得已参与犯罪活动,辩护律师应着重强调其行为的 “被动性”。在陈联昌案中,员工杨金荣等受雇于主犯,在工作中缺乏自主决策的权力,只能按照主犯的指令行事,法院在认定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将其判定为从犯。这表明在辩护中,深入挖掘当事人参与犯罪的背后原因,凸显其被动参与的特征,对于争取从犯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三)行为关联性与环节分割的精准把握

若当事人在犯罪过程中仅负责诸如形式审核、数据录入等非实质性操作,这些工作在整个犯罪流程中处于边缘地位,对税款损失的产生并未起到直接的因果作用,辩护律师可据此主张其行为的危害性相对较低。在镇江某科技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中,部分员工仅负责虚构出口单据的传输工作,而未参与核心的资金回流环节,其行为与最终的税款损失之间缺乏直接的、关键的联系。在辩护时,律师可通过详细分析犯罪行为的各个环节以及当事人所负责的具体工作在其中的作用和地位,明确指出其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影响程度有限。例如,结合公司的业务流程文件、岗位职责说明书以及相关的操作记录等证据,清晰地展示该员工的工作仅仅是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一个辅助性、间接性的环节,从而为其争取较轻的量刑奠定基础。

二、量刑减免的辩护策略深度拓展

在成功确立从犯身份的基础上,辩护律师应进一步积极寻求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有利契机,通过多种途径构建全面的量刑减免辩护策略。

自首作为一项重要的从轻情节,要求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主动、自觉地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全面地供述自己所参与的犯罪事实。在广西供应链公司案中,陆某在意识到自身行为可能涉及违法犯罪后,主动前往司法机关投案,并在后续的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交代了案件的全部细节,这种积极的态度为其在量刑环节赢得了一定的从轻考量。

退缴税款也是减轻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关键因素之一。当当事人能够全额退赃,将非法获取的利益如数归还,这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有效削弱其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以四川某食品公司逃税案为例,郑某某在案发后积极主动地退缴了部分税款,虽然未能全额补缴,但这一行为依然向司法机关表明了其积极悔过和弥补损失的态度,在量刑时也因此获得了相应的从宽处理。辩护律师在类似案件中,应积极引导当事人采取退缴税款的补救措施,并及时收集和整理相关的退缴凭证等证据,向法院充分展示当事人的悔罪表现和积极补救行为。

企业合规整改在现代涉税犯罪辩护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通过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合规体系,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税务风险防控和员工培训等措施,可以有效降低企业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风险。在山东防水公司案中,企业在案发后积极开展合规整改工作,全面审查和优化公司的财务流程、税务管理机制,并加强了对员工的法律教育和培训,最终成功获得了不起诉的处理结果。在邢某某虚开增值税案中,二审期间适用合规整改程序后,邢某某积极配合整改工作,企业的合规水平得到显著提升,最终法院改判其免予刑事处罚。这充分体现了企业合规整改在量刑环节的重要影响力,辩护律师应积极协助企业开展合规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成果作为重要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向法院进行有力的主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另一条争取从轻处罚的有效途径。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明其愿意真诚悔罪并接受法律的制裁,在此基础上,辩护律师可积极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协商,争取获得从宽处理的建议。在空壳涉农公司案中,张某某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积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始终保持良好的认罪态度,最终获得了减轻处罚的判决结果。辩护律师在运用这一制度时,应充分向当事人解释其法律意义和程序要求,确保当事人能够做出明智的选择,并在与检察机关的沟通中,详细阐述当事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积极配合调查的情况,为争取从宽处理创造有利条件。

三、实务建议的全面深化

在涉税案件共同犯罪的辩护实务中,辩护律师需要采取一系列精细化的措施,以确保辩护工作的有效性和专业性。

在证据梳理方面,应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取证工作。调取公司内部的邮件往来记录、审批文件等资料,这些文件可能包含了犯罪决策的过程、当事人的参与程度以及上级指令的具体内容等关键信息。通过对这些资料的仔细分析,可以清晰地证明当事人在犯罪过程中是否具有决策权,以及其行为是主动参与还是被动执行。同时,积极收集证人证言也是至关重要的环节。例如,获取上级指令的录音、会议记录等证据,这些证人证言可以从侧面佐证当事人在犯罪中的被动性和不知情状态,为从犯认定提供有力的支持。

在法律依据援引环节,辩护律师应熟练掌握并准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除了明确引用《刑法》第 27 条关于从犯减轻处罚的规定以及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对从犯量刑的具体指导原则外,还需紧密结合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2 条关于主观目的与客观结果匹配性的规定。通过对这些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的精准引用,构建起严密的法律逻辑框架,为辩护观点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例如,在阐述当事人主观故意和行为危害性时,依据相关法律解释中对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的界定标准,详细分析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从犯的法律特征,使法官能够清晰地理解辩护律师的法律依据和论证思路。

在类案比对强化说服方面,辩护律师应广泛收集和深入研究类似案例。通过对类似案例的详细分析,提取其中的关键事实、判决理由和量刑结果等要素,与本案进行全面、细致的比对。如在王某某再审改判无罪案中,其未造成税款损失这一关键情节成为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在本案辩护中,若存在类似情形,可将其作为有力的参考案例向法庭呈现,通过展示不同案例之间的共性和差异,引导法官参考类似案例的判决思路,增强辩护观点的说服力,使法官更加倾向于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判决。

四、风险提示的深度解读与应对策略

在涉税案件共同犯罪的辩护实践中,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和挑战,需要辩护律师保持高度的警惕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主从犯界限在某些复杂案件中可能存在模糊性,尤其是在虚开链条中的 “中间人” 角色认定上,容易引发争议。这类 “中间人” 可能在交易中起到了一定的联络、协调作用,但他们的行为究竟是构成主犯还是从犯,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进行细致的判断。例如,有些 “中间人” 可能看似只是传递信息,但实际上在促成交易、获取非法利益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可能会被推定为主犯。辩护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对 “中间人” 的所有行为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和分析,包括其与上下游的沟通记录、利益分配情况、对交易的实际影响力等,以准确界定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避免因界限不清而导致当事人承担过重的刑事责任。

此外,在区分 “被动执行” 与 “主动参与” 时,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至关重要。由于当事人可能会出于各种原因夸大或缩小自己的作用,或者由于记忆偏差等因素导致陈述不准确,因此需要辩护律师谨慎对待当事人的供述,并积极寻找其他客观证据进行佐证。若仅依据当事人的一面之词而缺乏充分的客观证据支持,很可能会在法庭上遭到质疑,导致不利的认定结果。例如,在证明当事人是被动执行上级指令时,除了当事人的陈述外,还应收集如公司内部的工作流程文件、上级的指示记录、同事的证言等多方面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确保对当事人行为性质的认定准确无误。

总之,在涉税案件共同犯罪的辩护过程中,辩护律师需要全面、深入地了解案件事实,精准把握法律要点,巧妙运用各种辩护策略,并充分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挑战。通过对主从犯认定的精细辩护、量刑减免策略的有效实施、实务建议的切实落实以及风险的合理防控,构建起系统、完善的辩护体系,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有力的法律支持,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同时,随着涉税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司法实践的持续变化,辩护律师还应保持学习的热情和敏锐的洞察力,及时更新知识和技能,以适应新形势下涉税案件辩护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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