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聘请律师列席参加董事会的法律规定及实践

作者:联盛律师事务所 范凯洲律师

近年现实中,当公司出现股东间存在矛盾,某股东方委派并经股东会选举的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时,一方面为维护公司利益,另一方面也存在需要维护其所属股东之权益,该董事为更好维权及履行职责,基于需要由专业律师陪同以襄力的情形,则出现了董事是否可以聘请律师列席参加董事会的客观实践。在此,则涉及是否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依据等。

需要阐明的是:基于董事身份的渊源系公司股东会选举,及系基于董事的个人能力等,故除非公司章程规定,否则董事不能委托其他非董事人员代为参加董事会。《公司法》第125条亦明确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实务指引,董事出席董事会时是否可以携带法律顾问或律师参与,需结合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及具体程序要求综合分析。

一、法律层面的原则性规定

1. 《公司法》未明确禁止非董事人员列席

《公司法》第73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也即,对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包括会议记录、表决程序等)由公司章程规定,其中并未明确禁止或允许非董事人员(如律师)列席会议。因此,是否允许律师(即董事聘请的律师)参与,主要由公司章程或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决议决定。

例如,若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会议可邀请专业人员列席并提供咨询意见”,则律师可依此列席。

2. 董事会职权的灵活性

新《公司法》强化了董事会的核心地位,并允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如发行公司债券)。董事会、董事为履行勤勉义务,可能需借助法律顾问的专业意见,尤其是涉及复杂法律问题时(如关联交易、合规审查)。

二、实务操作中的依据

1. 公司章程或议事规则的授权

如上所述,根据《公司法》第73条,若公司章程明确允许外部顾问列席,则律师可合法参与。

实务中,许多公司的章程或董事会议事规则会规定:“董事会可邀请与议题相关的专业人员列席会议,但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2. 董事会决议的特别安排

对于特定议题(如重大诉讼、并购交易),董事会可通过临时决议允许律师参与讨论,以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风险可控性。

3. 律师参与的必要性

风险防范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要求其在决策时充分了解法律风险(如关联交易合规性、利润分配合法性),律师的现场咨询、法律解析有助于避免决议无效或被撤销。

程序合规:例如,核查股东出资、催缴程序需符合《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律师可协助审查流程。

三、限制与注意事项

1. 保密义务与利益冲突

律师列席需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若董事(包括其所属股东)聘请的律师与公司存在属于董事及所属股东之外的其他利益冲突,可能被认定为违反董事忠实勤勉义务。

:上述董事有可能因职责、意见等差异而与其他董事(即其他股东委派之董事)存在利益冲突,进而与其他股东、公司存在利益冲突,前述冲突不属于上述“可能被认定为违反董事忠实勤勉义务”的“其他利益冲突”】

2. 无表决权

董事聘请的律师仅能提供咨询、法律解析意见,不得参与表决。

四、实际案例与司法观点

1. 案例参考

在司法实践中,若董事会决议因程序瑕疵被撤销(如未通知全体董事),法院可能审查会议程序是否合法。若律师参与并确保程序合规,可降低决议被撤销的风险。例如,在关联交易纠纷中,法院可能审查董事会是否听取了专业法律意见以判断交易的公平性。

2. 司法解释的隐含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六条明确,即使决议被撤销,公司与善意相对人的法律关系不受影响。律师的参与有助于证明公司决策的“善意”属性。

五、列席律师的法律风险

除上述保密等义务外,因公司董事会讨论通常会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可能跨越合法与违法等模糊区间、甚至可能涉嫌违法的内容,西方商界有俗语“”The boardroom is where the dirty laundry is aired.”(董事会是讨论公司内部问题、丑闻或不太光彩事务的地方——尤其是那些外界不了解的敏感或负面的事项),或“Boardrooms are where the ugly truths come to light”(董事会通常是揭示公司内部那些不太光鲜的真相或问题的场所),因此,律师如果列席董事会,要避免参与共谋违法行为及/或“传授犯罪/违法方式”,以避免自身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结论及延伸意见

1、董事在出席董事会时,可以依据为充分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而聘请律师列席出席,但仅提供咨询、法律解析意见,不参与表决,且需遵守保密义务、避免利益冲突。

2、公司应在章程中细化列席规则,并在涉及重大法律事项时主动引入律师参与,以增强决策的合法性与抗辩依据。

3、即使公司章程或董事会议事规则、决议等未明确允许律师列席,但不能作为阻却律师列席的理由;即使公司章程或董事会议事规则、决议等禁止律师列席,董事及股东均可申明该禁止规定无效,并可向法院起诉诉请该禁止规定无效【:未向法院起诉诉请该禁止规定无效,并不表明该禁止规定即有效】。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上一篇 2025-02-28 08:41
下一篇 2025-02-28 09:01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