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方律师经验分享:医疗纠纷案件中的新生儿脑瘫案例

患方律师经验分享:医疗纠纷案件中的新生儿脑瘫案例

一、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

建议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建议医疗过错参与度60-80%。详见上图:

二、司法鉴定听证会上患方律师陈述的主要内容:

1、诊疗经过:

原告XXX之母XX,于2019-8-1103:47以主诉“孕40周阴道大量流水1小时”入住XX镇中心卫生院。体格检查:T36.6℃,P90次/分,R22次/分,BP110/70mmHg等。产科检查:胎方位LOA,胎心132次/分,宫缩:无,胎先露:头,胎膜已破,色清,宫颈扩张:未开,估计胎儿大小3300大小等。辅助检查:2019-8-10B超提示:胎盘3度,羊水欠清晰。入院诊断:1、胎膜早破;2、孕40周GIPO待产。

《待产经过记录表》显示:日期8.11,时间4:00-15:00测BP16次全部是110/70,听胎心16次最高143最低130每分,最大波动13次/分。

《静滴催产素记录单》显示:15:00开始静滴催产素,至18:30测血压14次,全部是110/70,听胎心13次,最高142最低130每分,最大波动12次/分。18:45-19:15停用催产素,测血压分别为110/70、120/80、120/80,听胎心分别为122、128、136次/分。19:30-23:15每15分测血压共15次,全部是120/80,听胎心15次,最高148最低124次每分,23:25胎心122/分,羊水2度。23:43胎儿娩出,重度窒息。

2019-8-1207:07转入XX市人民医院,2019-8-2609:13出院,出院诊断:呼吸衰竭;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等。2023-3-1XX省儿童医院《门诊疾病证明书》证明XXX患混合型脑性瘫痪,须长期康复。

2、医疗过错:

1)医方违反临床诊疗指南,未按规定使用抗生素,导致胎儿宫内感染,是胎儿宫内缺氧和新生儿脑瘫的重要因素。

胎膜早破易造成逆行感染,临床诊疗指南妇产科学分册,胎膜早破治疗方案及原则指出:“孕36周以后破膜超过12小时,用抗生素预防感染并引产”。XXX出生后8小时转院至XX市人民医院,初步诊断:呼吸衰竭;新生儿窒息;新生儿感染等。出院诊断:呼吸衰竭;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肺炎等。

患儿母亲XX2019-8-1103:47以阴道大量流水1小时入院待产,至23:43胎儿娩出,重度窒息,经应急处理后转院,破膜时间超过21小时,未见医方对产妇及新生儿使用抗生素的记录。

2)医方违反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未使用电子胎心监护仪进行胎心监测,未能尽早发现胎儿宫内缺氧情况

电子胎心监护为一种评估胎儿宫内状态的手段,其目的在于及时发现胎儿宫内缺氧,以便及时采取进一步措施。目前电子胎心监护已广泛应用于各级助产医疗机构,对减少新生儿脑性瘫痪,降低围产儿死亡率等非常重要。

产妇XX在该卫生院进行产检时,曾多次使用电子胎心监护仪进行胎监,该卫生院具备进行电子胎监的条件。产妇入院后,因胎膜早破,羊水大量流出,存在逆行感染,脐带脱垂、打结、扭转、受压等造成胎儿缺氧的风险因素,具有使用电子胎心监护的需求;在产妇胎膜早破12小时入院11小时后,8-1115:00,《待产经过记录表》显示:日期8.11,时间4:00-15:00,听胎心16次最高143最低130每分,最大波动13次/分。正常情况下,胎动时胎心增速应当大于15次/分,上述情况提示胎儿可能存在宫内缺氧,需要用电子胎监的NST试验进行验证;15:00开始静滴催产素,依据催产素使用技术操作规范,需要及时监测胎心情况;16:00产妇开始出现中等强度有规律的宫缩,依据《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妇产科分册第178页引产与催产产程管理及注意事项第6项:“一旦进入产程常规行胎心监护,随时分析监护结果”,医方应当使用电子胎心监护。但医方没有对胎儿宫内缺氧的风险进行评估,尽管非常需要,医方仍然没有进行电子胎心监护,致使未尽早发现胎儿宫内缺氧,造成胎儿出生时重度窒息。

3)违反催产素使用技术操作规范,未安排专人护理,未能及时发现胎儿宫内缺氧情况。

查阅病历医嘱单,未见静滴催产素护理常规等相关医嘱,无医嘱便无执行,医方未落实专人护理的相关技术操作规范。静滴催产素记录单上的签名是主治医师XXX和副主任医师XXX,他们的职责是负责全科或病区的所有病人的医疗工作,由他们在长达近九个小时(15:00-23:43)的时间里专职护理一个病人,不合常理。而护理人员执行的医嘱是:8-113:53自数胎动;听胎心半小时一次;二级护理;医嘱停止时间:8-1415:57。

从2019年12月6日XXX与XXX的微信聊天记录看,医方确实没有做到专人护理,XXX承认:“嗯。这点我承认当时不在。但是在也不能保证新生儿不窒息呀。千错万错是我不在。”(见XX与XXX的聊天记录)。

从《待产记录单》和《静滴催产素记录单》测血压的记录来看,XXX主治医师和XXX副主任医师没有时间每次都实测产妇XX的血压。记录显示:日期8.11,时间4:00-18:45测血压30次,间隔15-30分钟,全部是110/70;19:00-23:25测血压18次,间隔15分钟,全部是120/80。人的血压是波动的,如果每次都是实际测量,出现这样的结果是不可能的,说明没有做到专人护理。

4)助产措施不果断,造成胎儿缺氧时间延长

由于无电子胎心监护,缺乏胎心情况的客观数据。产妇宫口开全之前,如果能够及时发现胎心变化,提示胎儿窘迫,出现剖宫产手术指征时,可以采取剖宫产结束产程。8-1122:30当宫口已经开全,出现胎心由之前的146/分、142/分、136/分急速下降到124/分,提示胎儿宫内缺氧,出现负压吸引和产钳助产的指征时,也没有果断采取负压吸引或产钳助产;23:25胎心122/分、羊水2度,宫内缺氧加重时,仍然没有采取果断措施,尽快结束产程,造成胎儿宫内缺氧时间延长。

3、因果关系

胎儿宫内感染是宫内缺氧的重要风险因素,感染致新生儿肺炎、呼吸衰竭、窒息是新生儿脑瘫的重要致病原因。缺氧是脑瘫的独立危险因素,胎儿对严重缺氧的耐受性不超过五分钟,缺氧时间越久对脑瘫的影响越大,缺氧后脑细胞出现代谢性紊乱,继而导致脑细胞凋亡引起脑瘫。

医方未按规定使用抗生素,致胎儿宫内感染、新生儿肺炎;未安排电子胎心监护,对静滴催产素未安排专人护理,导致对胎心情况观察记录不够客观、细致、准确,未能及时发现胎儿宫内缺氧,未能及时采取措施结束产程,造成胎儿缺氧时间延长,进而导致新生儿重度窒息。胎儿出生后至2023年3月1日在XX省儿童医院明确诊断为混合型脑性瘫痪,期间未发生其他可导致脑瘫的疾病,故XXX的脑瘫与胎儿宫内感染、新生儿肺炎相关,是宫内缺氧未及时发现,未及时采取助产措施所致,是直接因果关系。

患方认为,假如医方按规定用上抗生素,就可预防宫内感染;假如用上电子胎心监护,就可以取得胎心的客观数据,就可以及时发现胎儿宫内缺氧;假如医方按照催产素使用技术操作规范,安排专人护理,也可以及时发现胎心的变化情况,及时发现胎儿宫内缺氧;假如22:30以后,产妇宫口开全,胎心急速下降,提示胎儿宫内缺氧时,引起医方重视,及时采取助产措施结束产程,胎儿就不会因缺氧时间延长,导致重度窒息,进而造成脑性瘫痪。鉴于上述直接的因果关系,建议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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