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为多分财产有时会虚构共同债务,比如伪造借条,有些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证据提交,有些在另案中提起虚假诉讼,不管是哪一种情况,发问是这类虚假诉讼案件的最有效识别手段。
例:姜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
姜某在离婚诉讼期间,得知自己的退休金遭冻结,她的丈夫张甲恶意串通第三人制造夫妻共同债务,两个诉讼案件均已进入执行程序。姜某委托我代理这两起案件的申请再审,即张乙诉张甲、姜某民间借贷纠纷和周某诉张甲、姜某民间借贷案件,具体案情省略。
后经过查阅原审卷宗材料得知:张乙仅仅提供借条二份,二被告户籍一份及户口簿复印件二份;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资金来源和借贷经过;在此案中,张乙委托一个法律工作者参与庭审,而张甲和姜某均未到庭,也未委托代理人;姜某的开庭传票和判决书均是张甲签收的,收到判决后未提起上诉。另外,在周某诉张甲、姜某民间借贷案件中,与这个案子情况相似,周某与张乙委托的是同一个代理人。在两个案子发生的背景,是姜某与张甲分居,均在离婚诉讼期间。
原审开庭笔录非常简单,摘录如下:
审:原告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原代:提供借条二份。证明被告张甲向原告借款共170000元,并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二被告户籍一份及户口簿复印件二份。证明二被告为夫妻关系,应共同偿还债务。
审:原告,借条上的签名和手印是谁写的谁摁的。
原代:借条是张甲写的,签名和手印都是张甲本人的。
审:有无约定还款期限。
原代:没有约定。
审:原告,你与被告是何关系。
原代;原告与张甲是同村,一个家族的兄弟。
审:原告,说一下借款过程。
原代:2001年,被告张甲因贩卖棉饼,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02年,被告张甲因处理交通事故需要赔偿受害人款项,向原告借款120000元。
审:原告,被告有无向你偿还过借款?
原代:2005年偿还过1万元借款本金,2008年偿还过1万元借款本金,2010年偿还过1万元借款本金,剩余款项未偿还。
审:原告,你诉讼请求中的数额是如何得来的
原代:略。
审:原告,明确一下利息的计算方式
原代:略。
这就是法庭调查的主要过程,因被告未到庭,法庭未组织法庭辩论和调解,也未通知姜某核实有关情况。原审案卷中,借条原件已经存档,从借条上明显看出就是伪造的,纸张比较新,字迹比较清晰,就是在起诉前所出具的借条。2001年和2002年出具的借条,在2014年起诉时已经十多年了,无论借条纸张保存得多么好,也已经陈旧了。普通人通过肉眼观察——不难看出这一点,但主审法官为什么没有觉察到,我不能妄加猜测;但有一点不可否认,法官并没有进行认真审查涉案证据。

我记得这个案件从接受委托到法院裁定再审,只有两个月左右,也完全出乎我的意料。本案,在我代理的案件中算是比较简单的案件,但裁判结果将会影响姜某的退休生活。无论如何,我都要全力以赴,打好这场阻击战。庭前,我和助理们反复设计庭审方案,特别是发问提纲。设计好发问提纲后,站在对方的角度检验交叉询问的效果,反复模拟、演练。庭审,就是一场战争,要运筹帷幄,方能决胜庭审。
庭审片段1:
在法庭调查中,主审法官对借据经过、资金来源、交付方式等相关情况进行详细地询问。
审:一审被告张甲,这两份借条是什么时间写的?
张乙:2014年9、10月份。
审:你2001年借钱时给张乙打过借条吗?
张甲:打过。原来借条是用圆珠笔写的,时间长了字迹不清晰了,张乙要求重新写。
在法官询问时,张甲已经承认借条是在起诉前重新写的,同时对重新打条的原因进行解释。根据生活常识、逻辑规律,法官从询问中已经确信案件真相,但申请人的代理人,必须乘胜追击,才能确保案件的胜诉。
当然,在本律师拟定的发问提纲中,部分内容法官已询问过了,比如先问借款经过等开放性问题,再问一些细节性问题等。在主审法官询问的基础上,我方决定继续交叉询问,巩固庭审成果。
庭审片段2:
马:如果你做虚假陈述是否愿意接受处罚?
张甲:不回答。
马:依据刑法第307条的规定,虚假诉讼要承担刑事责任。你和姜某是什么时间分居的?
张甲:这与本案没有关系。
马:在你答辩时说姜某离家出走找不到,那么在张乙起诉案件过程中,你为什么替姜某签收文书?
张甲:我是写的我自己名字。当时来送达传票时,我说申请人离家出走,当时问有无离婚,我说没有离婚,说没有离婚签你自己名就行,法律我也不懂。
张甲恶意串通张乙制造虚假诉讼案件,企图侵占夫妻财产的事情已经败露,相信他的内心一定惶恐不安。当我向其询问是否愿意接受处罚时,其沉默不语,就更加重其心理压力。但是,很遗憾,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虚假陈述惩罚力度不够大,否则这种交叉询问就会立竿见影。
然后我继续发问:
马:你给张乙出具的两份借条原件是后来补的,当时有无对原来还的款进行对账?
张甲:没有对账,写欠条后在家里喝酒,都是兄弟们。
马:在你出具欠条时,有无说过已经还3万块钱?
张甲:因为关系比较好,来往比较多,我说的是还3万块钱利息,有些事不是很仔细。
马:重新换欠条为什么没有把这3万块钱减去?
张甲:当时我说的是还利息。
马:重新换欠条时在什么地方?
张甲:在我楼上。
马:现场有无其他人。
张甲:没有,就我两人。
马:原始借条还有吗?
张甲:当时就撕掉了。

在法官询问的基础上,就重新出具借条的相关情况继续进行发问,针对在出具欠条时是否对账、原始借条等问题刨根问底,让对方没有招架之力。正常情况下,重新出具欠条,应当进行对账,将原来的本金和利息等进行核对,重新出具一张欠条,而张甲给张乙出具按照原来的日期出具两张借条,不符合常识和逻辑,进一步揭示借款是不真实的。
经过庭审,所有的案件事实已经呈现在法庭上,完全可以预判裁判结果。最终法院裁决:一、撤销本院(2014)济阳民初字第1479号民事判决;一审被告张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申请人张乙借款14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略);驳回被申请人张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通过再审,姜某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但也存在遗憾,法院未对张甲、张乙的虚假诉讼行为进行惩罚,并且作出第二项裁决,法律依据和社会效果值得商榷。另外,诉讼费用6890元,仍由姜某承担,加大了其维权成本。在再审程序中,主审法官对案件十分重视,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从而对案件事实形成内心确信;但是,法官并没有将这种确信向当事人公开,我们无法探知法官所思所想,只有充分发挥主观积极性,从不同的角度、事物的不同方面穷追不舍,与法官的询问形成完整的逻辑体系,进一步加强法官的内心确信,这是十分必要的。
本人办理数起这类再审案件,经过仔细研究卷宗材料,发现一个共同的特点——法官对当事人的询问少,律师发问少,案件真相被人为地掩盖,不能展现在法庭上。作为律师,要努力提高庭审发问技能,引导和帮助法官去发现真相,预防司法腐败,真正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延伸阅读:
姜某与张甲、周某民间借贷申请案,经过再审庭审,同一个法院、同一个合议庭作出不同的裁判结果。裁判要旨如下:
本院再审认为: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应对借贷事实进行陈述,以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在本案中,再审被申请人周某在一审时称,2007年6月18日借给张甲100000元,其中50000元现金和50000元存折,但再审时称,借给张甲的是现金,前后相互矛盾;且,张甲在2014年重新写借条时,同一时间所写的借条用的纸和笔却不同,有悖常理。无法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存在。虽然再审被申请人周某和一审被告张甲在答辩意见中和庭审过程中均提出,真实的阶段关系是张甲向周某之父借款,只是在周某之父去世后,被申请人周某和其岳父到一审被告张甲家中,让张甲将原借条上被申请人父亲的名字重新改写成被申请人,但是没有原始借条等其他证据,事实关系无法查明,也不能确定此借贷关系真实存在。综上所述,再审被申请人周某起诉张甲、姜某偿还借款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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