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第三者”继承案——社会公德的胜诉

【事件经过】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后城乡经济的发展,公民个人的收入和财产增加了,继承纠纷也逐年增加。为便于妥善处理遗产继承,避免或减少遗产纠纷,促进家庭成员间的和睦和社会安定,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保护继承权的相关规定,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遗产范围、遗嘱继承和遗赠等进行了规定,自1985年10月1日施行。2001年,四川省泸州市发生的一起继承案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1963年5月,四川省泸州市的蒋伦芳(女)与黄永彬(男)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夫妻感情较好。因蒋伦芳一直未生育,后来,蒋伦与黄永彬收养了儿子黄勇。1990年7月,蒋伦芳因继承父母遗产取得了泸州市市中区顺城街67号房屋所有权。1995年,该房产因城市建设被拆迁,拆迁单位将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77.2平方米住房一套作为还房安置给了蒋伦芳,蒋伦芳以个人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1996年,黄永彬与张学英相识后,两人开始在外租房非法同居生活。2000年9月,黄永彬与蒋伦芳将蒋伦芳继承所得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陈蓉,并且约定该房屋交易产生的有关税费由卖方承担。2001年春节,黄永彬、蒋伦芳夫妇将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养子黄勇用于在外购买商品房。2001年初,黄永彬因患肝癌病晚期住院治疗,住院期间一直由蒋伦芳及其家属护理、照顾。2001年4月18日黄永彬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出卖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住房所获房款的一半4万元及自己所用手机一部赠与张学英。2001年4月20日,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2001)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2001年4月22日,黄永彬去世,张学英要求蒋伦芳交付遗赠财产,遭蒋伦芳拒绝,双方发生争执,张学英遂起诉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在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受理张学英诉蒋伦芳遗赠纠纷案后,经蒋伦芳申请,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于2001年5月17日作出(2001)泸纳撤证字第02号《关于部分撤销公证书的决定书》,撤销了(2001)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中的抚恤金和住房补贴金、公积金中属于蒋伦芳的部分,维持其余部分内容。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认定:遗赠人黄永彬临终前,于2001年4月l8日立下书面遗嘱,虽是黄永彬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并经公证机关公证,但该遗赠将不属于黄永彬个人财产部分的抚恤金及属夫妻共同财产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列入黄永彬个人财产进行遗赠,侵犯了蒋伦芳的合法权益,其无权处分部分应属无效。同时,黄永彬在明知卖房款已不是8万元的情况下,仍以不存在的8万元的一半进行遗赠,显然违背了客观事实,是虚假行为。并且,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违反婚姻法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张学英要求被告蒋伦芳给付受遗赠财产的主张不予支持。蒋伦芳要求确认该遗嘱无效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判决:驳回张学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张学英负担。

宣判后张学英不服,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认定: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虽系黄永彬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其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民事行为。2001年12月28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1)泸民一终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张学英的上诉请求,维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并判决由张学英负担案件上诉受理费用1150元。案件以张学英败诉告终。

首例“第三者”继承案——社会公德的胜诉

【法治评述】

死亡与出生是每天都在上演的悲喜事件,亡者已矣,与之必然关联的继承也每天都在发生,1985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施行至2001年张学英与蒋伦芳之间发生遗产继承纠纷的十几年间,继承案例浩如烟淼,但都未能在中国法治长河中激起涟漪。张学英与蒋伦芳的遗产继承纠纷案却掀起了巨大波澜,万众瞩目。一方面,是大多数社会公众对“第三者”张学英的道德谴责,觉得法院判决大快人心。另一方面,法学家们却在争议法院依据社会道德判决“第三者”张学英败诉是否合法,认为法院判决“荒谬绝伦”的有之,呼吁法律要“远离道德”的有之。作为首例“第三者”继承案,张学英与蒋伦芳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案情并不复杂,它的要旨也不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优先适用的问题,而是提出了一个重要的社会治理难题,即:法律是否应该或是可以保护“第三者”张学英这样的道德“坏人”?法律具有道德性,体现社会价值观,每一个社会都会有需要通过法律秩序体现的价值观念。在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中,一些道德规范也会成为法律规范,如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正是两性关系社会道德规范的反射。首例“第三者”继承案中的合法妻子蒋伦芳战胜了“第三者”张学英,社会道德最终胜诉。但是,它对中国法治的真正贡献是,向立法者、司法者提出了必须深层思辨的问题:如何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此推动立法与司法的进步。

主要参考:

何兵:《冥河对岸怨屈的目光:析“二奶”继承案》,载《法制日报》2002年4月7日;

王甘霖:《“第三者”为何不能继承遗产》,载《南方周末》2001年11月1日;

萧瀚:《被架空的继承法》,载《私法》2002年第2期;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纳溪民初字第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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