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民法侵权中的不可抗力时,这三个要求,是根本

民法典》第180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A规A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判断民法侵权中的不可抗力时,这三个要求,是根本

杨立新教授认为,确定不可抗力时,应当符合以下这三个方面要求:

一是,不可预见,是从人的主观认识能力上来考虑,它是指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对某种事件的发生无法预料。不可预见作为不可抗力的要件并非绝对,例如尽管有可能已经预见地震,但仍然无法避免,仍成立不可抗力。

二是,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是指当事人已经尽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然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并克服事件造成的损害后果。对其判断,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三是,属于客观情况,是指事件是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的,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事件,不包括单个人的行为。如第三人的行为针对被告来说是不可预见并不可避免的,但它并不具有外在于人的行为的客观性,第三人的不能作为不可抗力对待。

不可抗力导致免责,必须是不可抗力成为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不能产生任何作用,故而,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时候,应当查清不可抗力与造成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并确定当事人的活动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条件下对所造成损害后果的作用。

关于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说明:⑴《民法典》其他条文中另有规定的要适用其规定;⑵《民法典》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另有规定的适用该法中的特别规定。如《邮政法》第48条规定,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在不可抗力上附加了“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损害”的条件。

判断民法侵权中的不可抗力时,这三个要求,是根本

主要观点来源于:杨立新、赵玉编著的《侵权责任法律师基础实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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