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为一诉”和“合并审理”这样说百姓就懂了:

一行为一诉”和“合并审理”这样说百姓就懂了:

​ ​不一样的行政行为所根据的客观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做出的程序流程存有区别,人民法院对合法性审查的范畴、內容等亦不完全一致。若在一个行政案件中对好几个行政行为进行案件审理,通常会对人民法院会聚焦被诉行政行为、梳理重点、质证、判定案件客观事实、精确法律适用、做出清晰明确的裁判等诉讼活动的造成阻拦,从而危害到行政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

因此,“一个行为一诉”理应做为行政诉讼立案审查的基本要素。

另外,行政诉讼法仍未彻底限定同一案件中对好几个行为开展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也提出了合并审理的规章制度。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诉讼,若有相同的诉讼标的或是法律事实,人民法院能够将好几个案件在同一个诉讼中开展案件审理。合并审理的价值在于将若干个高度关联的案件在一个诉讼程序进行所有案件审理工作,以提升司法部门高效率,降低被告方诉累。

因此,行政诉讼请求人另外明确提出好几个诉请的,人民法院既不能简单以不符“一行为一诉”的标准即对案件不予审理,也不能在每一个案件中对被诉的几个行政行为逐一开展合法性审查并裁判,而应当核查请求人的诉讼请求是不是合乎合并审理的标准,并依据核查结果决策案件的处理过程。

一般而言,合并审理应合乎以下标准:

第一,原方的不同诉请,务必是在法律关系上有关联,不可以把不相关的案件合拼在一个案件审理;

第二,对不同的诉请,受诉人民法院务必均有管辖权,不符这一标准,就会违反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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