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代理关系——代理的种类

一、代理的种类

以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1、委托代理

(1)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

(2)在工程建设中涉及的代理主要是委托代理。如项目经理作为施工企业的代理人、总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理单位的代理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作为建设单位的代理人等。

(3)要注意区分作为代理权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关系)和直接产生代理权的委托授权行为。

(4)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5)被代理人所作出的授权行为属于单方的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以发生授权的法律效力。被代理人有权随时撤销其授权委托。代理人也有权随时辞去所受委托。但代理人辞去委托时,不能给被代理人和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否则应负赔偿责任。

95.代理关系——代理的种类

(6)代理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应当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7)如果授权范围不明确,则应当由被代理人(单位)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一责任),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无法承担责任的基础上”负连带责任(第二责任)。

(8)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维护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代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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