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其实是一个常被提起的经典案子,校园暴力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它总是隐藏在很多我们看不到的角落,且容易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本案主角甲是个富家女,平时飞扬跋扈极为张扬,擅长吃喝玩乐,结实了很多社会人士,和室友乙之间产生了一点矛盾后想打击报复,便找了个在网上认识的混混丙,给予其1万元指使丙在某天夜晚强奸她的室友。

没想到那晚室友乙身体不适去了校医院,寝室内当时又只剩下甲一个女生。丙潜入寝室后,也没有看清是谁,就对甲实施了强奸,羞愤交加的甲报了警。于是就发生了这么一个匪夷所思的雇人强奸自己案,那么此案该怎么判?这个强奸到底构不构成犯罪,构成的话罪犯是甲还是丙呢?
从上述描述中可以看出,混混丙有目的地来到寝室,而后不顾甲的反抗实施了强奸行为。所以他的行为其实可构成两个罪名,一个是相对于室友乙来说,已着手实施了强奸行为,因乙不在寝室,客观上导致不能继续实施强奸行为,故构成强奸罪的未遂。 而对于甲来说,丙的行为属于对象认识错误,构成了强奸罪的既遂,其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应数罪并罚。

而甲指使流氓去强奸室友,流氓却强奸了自己,属于打击错误,就像指示他人寻衅打架认错了人、把无关人员打伤也要照常定罪一样。按照司法考试立场法定符合说的观点,甲想要实施强奸犯罪,客观上也完成了强奸(虽然被强奸的是自己),那么就应该构成强奸罪既遂。
但随之而来的问题也很多,甲报的案,可她到底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害人?是她犯了罪的话她是不是自首?首先要明确的一点,甲的买凶行为有主观故意,有客观实施,是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甲教唆丙去强奸乙的行为、因客观原因(乙不在)未遂,故甲应认定为强奸罪未遂的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要按照她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甲花钱雇丙强奸乙的行为可以认定成主犯,不能被视为从犯,故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不过由于同时她属于受害人,强奸这一行为损害的是她自己的利益,而犯罪的实质是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利益,所以不用再追究其对于自己被强奸这一结果的责任。
综上所述,丙强奸了甲构成了强奸既遂,强奸乙未遂,两罪并罚;教唆的甲对自己被强奸的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对乙对陈某构成强奸预备的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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