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收藏: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怎么量刑?(附参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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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务侵占罪的罪状与构成要件

《刑法》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此处的工作人员不需要是正式工,甚至不需要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上的用工关系即可成为本罪的适格主体。国家工作人员不可构成本罪,应以贪污罪论处。对于国企工作人员而言,在经党委会任命形成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之前,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参见:(2023)沪0106刑初161号

本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试图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处分、收益的权利。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这是本罪与挪用资金罪最核心的区别,如不具备侵占的故意,则应以挪用资金罪论处。参见:(2016)沪0115刑初65号。

本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为本单位即犯罪行为人所在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其包括:(1)已经在本单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2)本单位虽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3)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此条是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前置性条件。根据1995年最高法《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罪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对利用职务便利这一要素应当进行实质性判断,不可笼统认为只要是在工作中获取的便利都可认定为“职务之便立”,单纯因工作关系知悉、截取部分信息或获得单纯空间之便利窃取单位财产应以盗窃罪论处。参见:(2019)粤03刑终1603号。

二、职务侵占罪的刑档标准

根据2022年修订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76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2016年《关于办理贪案件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以下简称2016《解释》)规定,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该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6万)、五倍(100万)执行,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2022年《立案追诉标准(二)》之前的案件可参照6万元的入罪标准,之后案件应按照3万元计算入罪标准。而“数额特别巨大”这一档尚无规定,各地《量刑实施细则》规定各不相同,具体从300-600万不等。

总结起来,职务侵占罪有四档刑,对应数额与对应刑期为:

入罪(数额较大):3万元(2022年之前的职务侵占行为参照6万元的标准),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100万元,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各地不一,300-600万,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就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目前缺乏全国统一立法,各地规定不一,下一章详述。

在具体的量刑细节上,各地制定了不同的实施细则,有根据百分比累加刑期的(如湖南),也有根据绝对值累计刑期的(如山西)。

三、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不论是2022《立案追诉标准(二)》还是的2016《解释》,都未正面规定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的金额标准。地方司法部门对此有部分相关规定。山西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规定“职务侵占数额达到30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数额每再增加10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这该量刑标准事实上达到了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一档的标准,可理解为对“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变相规定。北京市《〈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5.14.3.1规定:“职务侵占犯罪数额达到600万元的,在10年6 个月至11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这实际上是将“数额特别巨大”的门槛定到600万元。

事实上,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在我国法律下,只有最高法、最高检有权出台司法解释,地方法院无权制定司法解释。地方法院制定的实施细则不能创设、规定权利义务,仅作为内部工作的程序性要求,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能绕开法律与司法解释设定刑档金额标准,更无全国普遍适用效力。

如按照2016《解释》,如按照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5的标准,则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至少为1500万元,实践中多有律师做此呼吁者。笔者不认同此种具有明显类推色彩的观点,根据“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法院在判定一个人是否犯罪以及判处何种刑罚,必须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随意判案。这不仅意味着只有法律将某一种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能对这种行为定罪。同样的,对于犯罪的处罚,即判什么刑,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轻罪轻判,重罪重判,不能轻罪重判,重罪轻判对于刑法的规定,法院不能作出超越法律原则、界限和法律原意的解释,法院的司法解释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必须遵从法律的原意,不能创制法律。此外,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严格禁止类推。

笔者认为,在对“数额特别巨大”做出正式立法之前,不论金额多少,对职务侵占罪都不宜定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如是方可避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笔者在这里呼吁国家针对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的金额标准做出正式立法,使司法审判有据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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