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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山的钱先生,因为种种原因无法生育,可也想有着幸福的家庭,享受天伦之乐,所以经过媒人介绍,认识了马女士。
他对马女士一见倾心,甚是喜欢。同样,自己俊朗的相貌和条件也让马女士动了心。既然大家对彼此都有好感,结婚也就是水到渠成的事了。
出于负责任的态度,钱先生向她告知了自己不能生育的事实。马女士内心打起了退堂鼓,但钱先生承诺,婚后允许她与他人生孩子,自己负责抚养。马女士思考了下答应了,随后不久俩人开心的登记结婚。

结婚后不久,马女士怀孕,并在婚后的第2年生下女儿。前几年的夫妻生活还算可以,钱先生对女儿比较疼爱。或许是亲朋街邻的议论,让他内心深埋的芥蒂再次萌芽,夫妻俩也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
婚后第6年,俩人都同意离婚,女儿由马女士抚养,但钱先生每个月需要足额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问题,马先生坚决不同意,理由很简单,不是自己亲生的。马女士将他告上法庭,并拿出婚前钱先生的电话录音和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请求法院判决老公钱先生支付抚养费。

【每天一个法律小知识】
1、 妻子说:“丈夫承诺同意自己和他人生孩子,双方共同抚养。”这份承诺有效吗?
答案:无效,没有法律效力。
大炮10多年工作中,办理过很多因婚外情而产生的私生子,非婚生亲生子案件。当事人通常不知情,知道后怒火中烧。可钱先生这种主动让妻子和他人生孩子,自己又心甘情愿抚养的情况还真是第一次见到。
妻子马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录音证据,录音内容正是钱先生拍胸脯承诺同意妻子与他人怀孕生子,自己负责抚养的对话。细想一下让人后背发凉,可见马女士早有准备。
甚至有网友怀疑马女士婚前已经怀孕了。当然了,从她的角度分析,保留证据也无可厚非。你看,这不就派上用场了嘛。

其实呀,丈夫承诺并没有法律效力。人与人之间的民事行为你情我愿,一个唾沫一个钉,说了就受法律保护。但是钱先生同意妻子与他人生子的承诺滑天下之大稽,违背了风序良俗,并不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生活中很多人并不懂这方面的法律,认为双方达成协议,录音或者立下字据,对所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要遵守。殊不知只是心里安慰罢了,没有任何意义。例如:父子之间立下字据断绝父子关系、情人之间协议成立包养关系、赌徒之间约定赌债等等。都是无效的法律行为,好比是孩童过家家。

2、 丈夫钱先生对非亲生女儿有抚养权吗?需要承担抚养费用吗?
答案:没有抚养权,不需要支付抚养费。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非亲生子女是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的。
很好理解,不是自己亲生的孩子,谁也不会大怨种一样的去抚养。当然了,要排除收养和再婚继子女的情形。所以上述的案件中,对孩子有抚养权的人是马女士和背后的那位神秘男人,并不是钱先生,离婚后自然也就不用支付抚养费了。
不过钱先生也不是完全无辜的,婚前承诺妻子马女士婚后可以与他人生孩子,然后自己参与抚养,由此让马女士有了荒唐的决定。
最后,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同意离婚,女儿由妻子抚养,另外钱先生为自己的过错,向妻子支付2万元的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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