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之依法没收实物处理规定

【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之依法没收实物处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依照本法规定没收的实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

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之依法没收实物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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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依法没收的实物如何处理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此次修改中进一步明确了依法没收的实物的处理部门,并由附则一章移至法律责任一章,主要考虑是没收是一种法律责任,将本条移至法律责任一章,与有关没收的规定结合得更紧密。执法实践中,对于其他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移交给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以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没收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等实物,需要及时依法进行处理。由于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处理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处理不当可能会给群众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因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处理必须依法科学,遵守有关规定。

条文解读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以及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等,其中主要是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对于这些实物,需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原林业部制定了《关于妥善处理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通知》,对没收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理作了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对接收的非正常来源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遵循以下原则处理:(一)对野生动物活体,凡适宜在原产地生存的,应在原产地选择适当地点放生;无放生条件或有伤病的,应及时救护并安排饲养,待体况恢复后,根据情况放生或按规定分配、调拨给有关科研、生产、养殖等单位,用于驯养繁殖、科学研究等,对繁殖的后代,可以按有关规定出售或交换。(二)对办案中收缴、截获或没收的野生动物产品,在作出处理之前需要作为证据保存的,办案单位应当妥善保存,若属新鲜易腐,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在原地封存或委托有关单位保管。解除保存后,办案单位应及时送交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三)对野生动物毛皮或药用产品,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收购。经加工后按规定出口或在国内指定单位出售。其中,不适于加工出口或在国内销售的种类,如大熊猫、金丝猴等野生动物的皮张或产品,一是要妥为保存,二是可制作标本提供给科研、教学单位,用于教学、研究、展览;未经批准,不得转卖、销毁。(四)新鲜易腐的食用野生动物产品,对数量较多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经营出口权的单位按规定申请外销;零星或不宜出口的,

可以安排在指定的单位按规定加工和利用。灵长类、鸟类和其他珍稀种类死亡的整体,一般应制作标本,不得按食用动物处理。目前对于依法没收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处理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目前的相关处理规定制定的时间较卓,其中的一些规定与现行法律规定存在不一致,已不适应现实的需要,需要制定新的处理办法。二是,对于依法没收的水生野生动物如何处理,需要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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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关于妥善处理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通知》。

(编辑 吕子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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