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的逻辑三段论之内涵

三段论是法律推理的必备过程,三段论的系统理论由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首先提出。

它是由两个含有一个共同项的性质判断作前提得出一个新的性

质判断为结论的演绎推理。在大多数一般的简单案件裁决中,法

律适用过程其实是逻辑三段论的推理论证、得出一定法律效果的

过程。逻辑三段论概括起来,即:法律规范(T)为大前提;特定的

案件事实(S)为小前提;以一定法律效果的发生为其结论(R)。其

逻辑结构可以简单的表示为 :

T→R(具备 T 的要件时,即适用 R 的法律效果)

S=T(特定的案件事实该当于 T 的要件)

S→R(关于认为特定案件事实,适用 R 的法律效果)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范(T)一般有众多要件特征组成,因此

特定的案件事实(S),必须符合该法律规范(T)所有的要件特征,

才能发生该法律规范所定的法律效果。而这一思维模式也被称

为确定法律效果的三段论法。

依据上述过程不难判断,一般的法律适用的过程最主要的步

骤是确定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和认定作为小前提的具体特定

的案件事实。一旦确定了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并认定了具体特

定的案件事实,只需运用涵摄的方法即可获得一定的法律效果。

涵摄指将外延较窄的概念划归于外延较宽的概念之下的一种推

演过程。具体到这里,就是将具体特定的案件事实(S)划归于该

法律规范(T)之下,如果案件事实认定清楚,寻找的法律规范恰当

正确,即可以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为标准,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

法律决定或法律裁决 , 得到一定的可预见的法律效果作为结论

(R)。那么,该如何确定小前提和大前提就成了法律适用中逻辑

推理的关键。

二、小前提——认定特定的案件事实

据前述,小前提即具体特定的案件事实,如何确定小前提就

是如何认定该特定的案件事实的过程。

在一般的个案纠纷中,法律人(法官、检察官、律师)主要通当事人陈述、证人陈述或者证据表现出来的语言来还原案件事

实。在这一过程中,当事人和证人往往是使用比较生活化的语言

描述的自己所经历或者所闻见的生活事件,在他们的讲述中会包

含很多对最终的法律判断不生影响的语言、情势和因素,这与作

为小前提的具体的特定的案件事实,尤其是与需要具备法定构成

要件的案件事实间还有很大的差距。因此,法律人在听从他们讲

述的时候就必须运用自己的法律思维,根据他们的讲述将案件事

实尽可能的想象表达出来,并用自己的感知能力和经验加以判

断,将当事人和证人讲述的生活化的案件描述进行考量、筛选和

排除,剔除那些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无关或者不生影响的信息

和因素,筛选出那些与认定案件客观真实息息相关的、符合法律

构成要件的因素,并将之运用专业化的法律用语和概念予以转化

和描述,将之判断描绘成相应的可能适用的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

要素。因此,特定的案件事实初步形成的过程与法律人判断案件

事实是否符合某项法律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过程是同时进行的。

接着,法律人就需要通过举证、辩论等方式对初步形成的事实加

以确定,以证明当事人和证人讲述的原件相关的生活事实是真实

发生的,是能够形成真实特定的案件事实的。只有经过论证形成

的确已发生的特定的具体的案件事实,才具有法律规范适用上的

意义。因此,特定的案件事实是思想加工处理后的成果,处理过

程已包含了法的判断。

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在理论上来讲,特定的案件事实应当是

实际发生之事件的完整描述经过抽象概括形成的,具备与相应的

法律规范相匹配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全部确已发生的事实;但是在

现实案件处理过程中,由于受到证据的局限性以及法律人思维和

认知的局限性,并非所有的特定的案件事实都是全部完整的实际

事实,也可能仅是证据所反映出来的客观真实的事实,或者说是

大部分确已发生的案件事实。但是它必须是包含了相应的法律

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特定案件事实,只有这样才构成逻辑三段论

的小前提。具体到司法审判中,小前提应该是法院在判决书中

“经审理查明”认定案件事实的部分。

三、大前提——寻找恰当的法律规范

根据前述逻辑三段论的构成,大前提即为法律规范,确定大

前提其实就是寻找恰当的法律规范的过程。

那么,法律人在解决特定的案例纠纷时,该如何寻找合理的

法律规范呢?

根据法律人惯常的思维模式,法律人在听当事人和证人讲述

的时候,往往根据他们讲述的内容和进程,结合自己的法律知识

结构,自动搜罗可能与该案件事实相关的各种法律规范,并根据

一步一步确定的更加详实的案件事实逐个检验,排除那些经过详

细思考和审查不可能适用的法律规范,增添那些可能被适用的法

律规范。随着案件事实认定的不断深入,这一寻找法律规范的过

程不断地循环往复,直至最终特定的案件事实形成,与之相匹配

的一个或几个法律规范也被寻找出来。当最终特定的案件事实

被认定,如果与之匹配的法律规范只有一个,那么就可以运用涵

摄的理论,将特定的案件事实涵摄到该法律规范中得到一定的法

律效果,法律人再根据经过论证的具体的案件事实的细节进行法

的判断和裁量,得出该具体案例的最终的法律效果;但是,如果与

最终特定的案件事实相匹配的法律规范有几个的时候,就会出现

法律竞合,则不同的法律人可能根据自己不同的法律知识结构和

认知水平,或者其他利益考量,选择其中的一个法律规范予以适

用,进而得出相应的法律效果。如果是承办该案的法官运用这一

思维模式得出的最终的法律效果,即为该特定案件事实的法律裁

决。

在这一过程中,如果要想得到合理正当的个案裁判或者法律

效果,就需要法律人对该特定案件所属的整个法律体系有一个系

统的完备的认识和把握,同时还要求法律人具有较强的感知能力

和丰富的生活经验。只有对所属的法律体系有了系统的整体性

的认识和把握,才能准确高效的将案件事实划归于特定的范围,

并在该范围内找到全部的可能适用的法律规范;只有用较强的感

知能力和丰富的生活经验配合完备的法律体系,才能更全面的客

观的认定特定的案件事实,才能更接近于实际发生的案件事实;

而只有尽可能的还原实际发生的案件事实,并找出全部的可能使

用的法律规范,才能进一步加以审查和筛除,最终得出应该适用

的法律规范作为三段论推理的大前提,进而得出正当合理的个案

裁判和法律效果。具体到司法审判中,大前提的确定应当是法院

判决文书中“本院认为”部分的思维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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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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