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被告人自聘辩护律师还是选择法院指定的法律援助律师

最近,在一起上诉案中,二审法院以已指定2名法律援助律师为被告人许某辩护为由,拒绝许某亲属聘请的律师。许某亲属提出异议,社会公众也议论纷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五十一条规定,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

根据刑诉法规定,如果法院指定了2名法律援助律师为许某辩护,且得到许某认可,法院的做法确实合法合规,无可指责。问题是如何才能让许某亲属知道这是许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我认为,为了应对公众疑虑,法院应该主动做些工作。一是制作选择辩护人确认书,告知许某可以委托辩护律师,也可以由法院指定,让许某在确认书上签名作出选择,或者让许某自行书写确认书;二是主动联系许某亲属,向他们出示许某的确认书,以表明许某的真实意思。如此,公众的质疑自然化解,许某的诉讼权利也得到保障。

以上是本人作为律师的一点见解。不知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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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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