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再审明确:当事人以善意取得主张受赠房屋的产权份额不予支持

案号:(2018)闽民申1776号

案由:物权确认纠纷

裁判日期:2018.7.17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再审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或追认,擅自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赠与他人,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财产权,依法应当认定无效。虽完成产权权属登记,但赠与财产权属登记已被相关法院生效判决予以撤销,同时,在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也未支付合理对价的前提下,当事人以善意取得主张讼争房屋的产权份额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女,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海,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柏松,男,196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再审申请人XX因与被申请人吕柏松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2民终4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XX申请再审称:

一、二审法院根据《房地产转让及权属登记申请表》记载的房产转让类型为“赠与”来认定申请人基于“赠与”行为取得诉争房产50%产权份额的事实是错误的,申请人获取诉争房产50%产权份额属有偿取得。申请人为获取诉争房产50%产权份额才向被申请人支付现金32.4万元。申请人出资32.4万元为被申请人偿还银行贷款的事实已被被申请人本人确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所支付款项为有偿取得诉争房产的价款。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32.4万元用于偿还银行抵押贷款,之后与被申请人办理结婚登记,接着办理诉争房屋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取得诉争房产50%产权份额。上述几个连续行为可以证明申请人的出资与房产证加名具有直接的关系。虽然《厦门市房地产转让及权属登记申请表》载明诉争房屋转让类型为“赠与”,但实际为买卖,选择婚内加名的目的是为了合理避税。

二、申请人取得诉争房产50%产权份额的方式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申请人取得诉争房产50%产权份额不但给付了价格,而且远远超出了合理对价。申请人基于对厦门市土房局对诉争房屋的权属登记公示的信赖才作出有偿取得的意思表示。申请人对诉争房产权属登记的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状况不知情,且对不知情不存在重大过失。申请人支付房款后,诉争房产50%产权份额已经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三、被申请人前妻许宝琴起诉分割诉争房产的目的就是其与被申请人恶意串通来侵害申请人的利益。综上,本案应当再审。

争议焦点:

基于善意取得对讼争房屋享有50%的产权份额能否成立?

裁判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善意取得不动产应当满足三个要件,即受让人善意、支付对价及不动产已经登记或者交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来看,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明确登记XX取得讼争房屋50%的产权份额系源于吕柏松的赠与,而非通过买卖等有偿方式取得。虽然XX在婚前有帮助吕柏松归还银行贷款,但并无证据表明XX帮助归还贷款的行为就是其为取得讼争房屋的份额所支付的对价。另外,讼争房屋虽然原先登记XX享有50%产权份额,但该权属登记也已经被撤销。故XX以善意取得主张讼争房屋的产权份额缺乏依据根据已经生效的另案民事判决的确认,由于讼争房屋系吕柏松与其前妻许宝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吕柏松在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亦未得到追认的情况下,将房屋50%产权份额赠与XX,依法应当认定无效。综上,原审法院对XX要求确认对讼争房屋享有50%产权份额的主张不予支持于法有据。XX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根据查明事实,《厦门市房地产转让及权属登记申请表》载明讼争房屋转让类型为赠与。XX主张其名为赠与实为购买获得讼争房屋50%产权,吕柏松对此不予认可,故XX应就其主张承担举证证明责任。XX在一审中提交的2015年9月8日许宝琴与吕柏松、XX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庭审理笔中载明:“吕柏松陈述‘XX确实帮我偿还了324000多元的贷款’”,吕柏松并未表述将讼争房屋50%产权卖与XX。

本案中,XX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购买房屋50%产权的协议,XX在二审中提交的《土地房屋登记卡》亦载明,讼争房屋产权来源为受赠。故X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与吕柏松就讼争房屋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对其购买获得讼争房屋50%产权的主张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2015)厦民终字第4458号生效判决业已认定讼争房屋系许宝琴、吕柏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系其共同财产。吕柏松擅自将讼争房屋50%产权赠与XX,该赠与行为在未征得共有人许宝琴同意亦未得到其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无效。XX主张获得讼争房屋50%产权缺乏法律依据,一审对其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双方当事人如有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可另行处理。

裁判结果:

驳回XX的再审申请。

案件来源:

再审申请人XX与再审被申请人吕柏松物权确认纠纷申请再审案((2018)闽民申1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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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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