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工作地点的变化,一些租房居住的人需要重新选择新的租房地点,春节前后正是租房到期的高峰时期。在此过程中,一方面需要解除旧的租房合同,另一方面需要签订新的租房合同,作为租客,需要了解房屋租赁方面的法律法规,既依法维护好自己的利益,又能遵法守法、在法律轨道上解决相关利益纠纷。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房屋租赁合同依法签订生效后,便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在享有合同权利的同时,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如果现有的房屋租赁合同尚未到期,就不能单方面宣告解除。如果需要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就要积极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否则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期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就属于单方宣告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被法院判决无效的情形。乔晔与李江姐弟签订了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但因种种原因,仅仅住了两个月就要求退租,并且要求房东退还其余10个月的房租。由于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乔晔的诉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只得承担败诉后果。
与此同理,如果房屋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房东同样不能强制租赁者腾房,否则也要补偿相关损失。在本期湖南嘉禾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房东张某以房屋及门面变卖为由,在租赁期限未到的情况下,擅自要求李某搬出门面租房并解除门面租房合同,法院最终判令房东补偿租赁者16800元。
本期案例告诉我们,每一个当事人都应当遵守合同。春节前后,事情千头万绪,但无论是租房还是做其他事情,都应当保持理性,学法懂法,以免遭受不应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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