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公安履行人身、财产保护职责案件,公安机关应提交怎样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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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在笔者代理的一起诉公安机关未履行拆迁过程中的人身财产保护职责案件。一审阶段我方结合案件事实及《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提交了履职申请、报警记录及房屋被强拆等证据材料,用以证明公安机关未履行职责导致房屋被强拆的事实及房屋被强拆后公安机关未及时调查处理等事实。

但在一审庭审中,公安机关仅仅提交了房屋征收公告、征收决定等涉案房屋处于征收范围的证明材料,而对其是否针对原告的保护申请及报警后的调查过程等材料未予提交,同时一审辩论阶段,作为被告的公安机关更是主张其履行了保护职责及调查工作内容,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诉公安履行人身、财产保护职责案件,公安机关应提交怎样的证据?

笔者认为:

作为公民对其享有合法所有权及居住权的涉案房屋在面临可能发生的违法强拆时,有权向公安机关要求其履行保护其合法财产的职责。

作为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充分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与实施主体等内容明确告知当事人。公安机关,不应仅仅以涉案房屋涉及征收就一言以蔽之,敷衍塞责。对保护申请不闻不问,不予答复。或是在违法拆除房屋的事实发生,当事人报警后,就简单出具报警回执予以搪塞而不予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当事人。

特别是在案件庭审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公安机关)需要提供证据对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于本案而言,其审理焦点为:公安机关是否充分履行了人身、财产保护职责。如本案被告答辩状中辩称,其接到了原告的保护申请后,已经告知了辖区派出所采取妥善措施。但如我们所知,被告却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其主张显然不应当获得法院的支持。

另外在本案的代理工作中,给笔者留下印象最深的是,被告的举证行为及答辩内容,严重偏离本案的审理焦点,其错误地认为:只要房屋涉及征收范围就可以被拆除,拆除行为本身没有合法与否的界定标准,只要涉及政府行政征收就“应拆而不应管”。

作为公安机关,这种思想是极为错误的,被告作为公安机关,理应在公民的人身、财产针对违法拆迁、逼迁等违法犯罪行为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时,积极采取妥善措施保护公民切身合法权益与人身财产安全。而不应当以一种消极处理的方式公然充当违法征收与违法拆除行为的保护伞。

诉公安履行人身、财产保护职责案件,公安机关应提交怎样的证据?

同时,笔者在此郑重提示广大拆迁人,如房屋被列入征收房屋,并不意味着房屋就应当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被违法拆除。

如房屋虽然被列入征收范围,征收机关想要拆除房屋,仍然需要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达成补偿协议。

如不能达成补偿协议,需要征收机关做出单方补偿决定,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拆除,而非拿着所谓征收决定作为幌子,以公安机关的漠视或默许的方式为保护伞任意非法强拆。

如您遭遇非法逼迁,建议您首先向公安机关提交人身、财产保护申请,要求公安机关履行保护职责。

如房屋被非法强拆,应当先行选择报警,在报警不被受理或报警结果得不到明确答复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向公安机关递交调查申请,要求其告知调查结果。

如上述两种申请都无法得到回应或干脆被公安机关拒收,则您需要向其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这样一来,可以对后续的确认违法案件打下良好的基础。

另外,笔者尚需要提示您,如房屋确被违法强制拆除,建议您注意起诉期限,务必在六个月内先行启动确认违法的诉讼程序,不可“贻误战机”而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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