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的重要性:从一起被认定为自首的案件谈起

刑事案件中的律师会见,在很多年轻律师或者是不怎么做刑事辩护的律师看来,往往就是走过场,履行程序,或走个形式而已,主观上表现为对律师在会见中的作用及重要性等均认识不足。笔者认为,律师会见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非常重要,如会见方式方法得当,在关键时候甚至能起到救人一命的作用都不为过,因为在死刑案件中,如在会见过程中能掌握一些嫌疑人法定或酌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这是嫌疑人及/或被告人能否被判死刑立即执行或死缓等的关键。

笔者为啥对律师会见这么重视,这要从笔者的律师实习经历说起,笔者在实习阶段的指导律师是一名专办刑事案件的专业大律师,其每年代理的刑事案件至少上百起,于是乎,笔者实习阶段也是以刑案为主,其中,最令笔者印象深刻的是:在一个刑事案件的庭前会见中,我们询问嫌疑人是怎么到案的,该嫌疑人答曰是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到案的,好家伙,这不是妥妥的自首吧,但我们在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材料中并未发现该等自首的认定及材料,开庭中,我们对此据理力争,最终法院认定自首。

此后,笔者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十分重视会见,一般在会见之前要先列好会见提纲或心中揣摩具体会见思路,在会见中特别注意向嫌疑人核实到案经过、案件起因、被害人在案件中是否存在过错等情节,笔者的该等重视也确实在实际办案中取得收获及成果,笔者在此后办理刑事案件中,有多起案件被认定自首或立功,笔者认为,这当然和笔者对律师会见工作的重视是分不开的。

记得有一起刑事案子,笔者在会见过程中了解到嫌疑人系接到公安机关的手机短信通知后到案,该等情况在律师会见之前,嫌疑人家属没有提及,嫌疑人自身也并没有意识到这是自首,会见完之后,笔者紧急联系承办警官,阐明嫌疑人的这一自首情节,但警官非常肯定地答复这种情况不属于自首(吐槽一下,某些警官对案件的定性及看法等确实不敢恭维,所以在刑事案件中聘请专业刑事律师真的很重要,这可不是打广告哦) ,并质问笔者懂不懂法,好吧,也没有必要跟警官做无谓的争论,那笔者就暂且不懂法吧,咱们审查起诉及法院审判阶段见分晓?

到了审查起诉阶段,笔者向承办检察官提及嫌疑人自首这一情节并就此专门出具法律意见书,遗憾的是,检察官认为对于该等案件,他们从没有认定为自首的先例,所以实在不好作出自首认定,担心有风险。不要紧,不是后面还有法院嘛!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笔者当庭出示该到案经过的手机短信信息,提出嫌疑人系自首的辩护观点。

判决结果出来,打开判决书一看,不出所料,法院认定嫌疑人系自首,那一刻的心里别提有多高兴了,内心充满律师执业的自豪感、满足感及成就感;记得在取判决书的时候,承办法官特意问及笔者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是否满意,并询问笔者是哪个学校毕业的,回答之后,法官说你们学校的都不错。听到这句话,笔者顿感办理该案件的委屈、劳累等都一扫而光,心里更是美的不要不要的。所以,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辩护律师一定要注意律师会见的作用,对律师会见过程中的重要性要引起足够及充分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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