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937条: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如下: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本条是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和物业服务人范围的规定。

一、业主在物业服务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物业服务人的管理权来源于业主将管理业务全部或部分委托给物业服务人进行管理。

二、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实施物的管理和人的管理,前者是对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的管理维护;后者是对业主和相关人员的行为进行管理,物业服务具有管理的性质。

三、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签订,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后果。

四、实践中,需要区分物业服务人的义务和其他主体的义务,如业主的财物被盗,只要物业提供的安保义务没有瑕疵,业主不能要求减免物业费或赔偿财物损失。

作者:李英律师,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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