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刑事案件的开庭流程为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在以上环节中辩护律师重点参与的是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法庭调查中律师参与的环节又可以细分为发问和质证。实践中,如何有效发问、有效质证、有效辩护进而使当事人的法律利益最大化是律师必须关注的命题。本文以法庭发问、质证、辩论的概念以及三环节的关系为基础,探讨律师在法庭发问、质证、辩论中关键做法。
【关键词】法庭发问 法庭质证 法庭辩论
庭审是律师辩护的主战场,庭审中律师应通过法庭发问、质证、辩论三个环节将案件故事讲清楚、讲透彻、讲明白,为法官采纳辩护思路提供事实基础。这里容易犯的误区是忽略发问和质证、唯导向论,只在最后洋洋洒洒发表辩护意见。而真正的庭审对决,辩护律师应高度重视法庭发问和质证,为辩护意见的提出做好铺垫。下面予以分析。
一、法庭发问、法庭质证、法庭辩论的概念及关系
(一)三环节独特作用
1、法庭发问
发问是指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相关情况对被告人依法发问,实际上是通过问答形式向法庭讲故事、全面揭示案情。目的是让未看卷宗的法官知道案情,让有利于当事人的情节呈现。
2、法庭质证
质证是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进行辩驳的活动。详言之,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证据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当然不限于证据三性,进行说明、质疑、反驳、辩论,从而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以便法庭进行认证,决定该证据的命运是否被采信的诉讼活动。
3、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被害人或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围绕犯罪事实能否认定、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应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等问题,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各自的意见相互进行辩论,在各方充分发表自己对整个犯罪事实、情节、每个证据的证明力等基础上,对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作进一步的辩论。
(二)三环节相辅相成、层层递进
1、法庭发问与法庭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的关系
法庭发问要为以后的举证、质证、辩论指明方向、打好基础。比如:通过向被告人发问书证的形成过程以及书证是否实质执行,以便在质证时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再比如,通过发问被告人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向侦查人员提供的其他案件检索以便在法庭质证时对该份笔录可以证实立功予以强化。
发问不是为了发问而发问,而是有目的的问,发问的问题服务于法庭辩论。比如,对于有争议的自首问题,通过法庭阶段的发问,向法庭展现被告人到案的完整、客观过程,然后在法庭辩论阶段,结合发问阶段固定的事实,进行法庭辩论。只有做好铺垫的法庭辩论,才是有力量的辩论;只有为了法庭辩论而进行的发问,才能有的放矢、游刃有余。
2、法庭质证与法庭辩论的关系
法庭质证应为法庭辩论(辩护方向)打好基础,应做好法庭质证与法庭辩论的衔接,不能出现两张皮的现象,只有在法庭调查阶段充分利用质证程序,及时、有效地开展质证,将有疑问的证据各个击破,在辩论阶段才能做到有理有据。
笔者认为,法庭质证最考验功底,质证的前提是详细阅卷并且具有严格的证据思维,切记简单质证但详细辩论的情形出现,其实质是辩论无根基,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如果辩护人在质证环节一言不发,在辩论环节长篇大论,对证据产生的疑问在法庭辩论阶段予以说明,实则混淆了两个环节的独立价值。质证是针对证据,而辩论是针对案件事实问题、法律问题发表的综合意见。尽管辩论阶段也可以对证据问题提出质疑,但此时法庭调查阶段已结束,不可能专门讨论证据的问题,所以这种质疑不会达到应有的效果。
二、律师在法庭发问、法庭质证、法庭辩护时的关键做法
(一)发问时要熟练追问
路易斯·尼察:“法庭盘询的过程是不断探索的过程,它是出庭辩护最重要的部分,所有其他特征——如即席演讲、奔放的热情、丰富的想象、巧妙的措辞、灵巧的表情,所有这些都是卫星,它们围绕着同一个太阳旋转,这就是法庭盘询。”其中追问极其考验律师庭审能力。
追问是在发问的时候就某一问题深入下去,还包括针对某一问题补充发问。好的追问不仅可以展现出有利于已方事实,还能让审判者对律师产生好感——当律师追问的问题恰恰也是审判者想知道的事情时,律师的追问对审判者而言很“解渴”,会赢得尊重。追问前提首先需要具有庭审自信,其次不能局限于发问提纲、及时调整发问(认真听控方及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出的问题以判断是否补充发问以及不再重复对方已经问过的问题),再次需要技巧。
比如:有的被告人在庭审中供述与庭前供述不一致,这个时候不能戛然而止,应继续追问,为什么出现了不一致的供述?能否做出解释?两次不一样的供述以哪一次为准?以求当庭陈述的合理性。如果戛然而止,发问没有任何效果。
再比如:控方对其他被告人的发问不利于律师所辩护的被告人时要及时追问。笔者曾经历一次庭审,对于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主要是同案犯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公诉人在讯问时再次强调了这一证据,笔者在公诉人讯问完毕后及时向法庭申请补充发问,以便将同案犯被告人所讲事实核实清楚、渲染有利事实。
又比如:当律师提到的重要问题没有得到被告人明确的答复,并且这个问题应该有明确回答时,需要就该问题进行追问,问清楚后再继续原来的问题。但是前提是律师详细阅卷、心中有数,做到“明知故问”。
最后,追问时应注意庭审礼仪和表述。如果是法庭调查环节,补充发问需要经过审判长准许,此时可以举手示意,“审判长,辩护人申请补充发问”。通过不断追问,可以向法庭完整呈现案件事实,扭转侦查卷宗的不利局面。
(二)质证时应围绕证据三性
前面提到质证环节能够解决的问题,但是实践中,存在律师在质证时却发表辩护意见的现象,此时法官会打断律师发言,善意提醒应围绕证据三性进行质证,实则显示出律师对于质证独立价值的忽视。
为了防止将质证意见表述成辩护意见,在质证时可以做类似表述:首先同意被告人的质证意见,再补充如下几点:一是对该证据的合法性有异议,理由如下……;二是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理由如下……;三是对该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理由如下……。如果对证据三性没有异议,该份证据有利于被告人,应在质证时将有利情节强化,可以做类似表述:补充该份证据的证明内容下……笔者经历的庭审中,公诉人出示的一部分证人证言可以证实涉案事件事出有因,具有合理背景,笔者在质证时便重点补充证明内容。
质证前提也是全面、反复阅卷,熟悉全案案卷材料,仅凭经验不能有效质证。有效质证的前提是至少阅读三遍卷宗,在此基础上熟练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重复自白规则、意见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以及要善于运用证据印证规则,另外对某一证据质证不能仅局限于证据本身的证明内容,需要横纵比对,即结合前后证据以及其他证据种类的证据,有些证据自相矛盾,矛盾的地方不具有真实性,还有两个以上的证据指向对同一待证事实,但是互相存在矛盾或者不可解释的疑问,那么其中必有一假或者都不具有真实性。
(三)辩论——一轮要具有全面性、二轮应具有针对性
法庭辩论的目的是为了说服法官采纳律师的辩护观点,不是说服公诉人和旁听人员,方式为各种证据的列举和理由的阐述,法庭辩论应是事实和证据的研讨,而非表演或者演讲。在以庭审为中心的大背景下,庭审一般至少安排两轮辩论,第一轮辩论是律师根据法庭调查以及公诉方的公诉意见发表辩护意见,第二轮辩论需要针对公诉方在律师辩论后答辩情况进行辩论。因此,一轮辩论要具有全面性、二轮辩论应具有针对性。
1、一轮辩论应全面
不论是控方还是辨方,在法庭辩论环节主要包括四部分:一是案件事实和证据;二是定性和法律适用;三是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四是价值渲染。
对于辨方,第一轮的辩论意见应包括:第一、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依据现有证据能够认定的被告人行为依法不构成某犯罪;第三、如果被告人构成犯罪,具有哪些量刑情节;第四、本案不宜案件刑事案件处理。在此基础上,针对每一个案件的特点,做到重点突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如果案件的主要争议在于事实的认定,可以先对没有争议的事实简要梳理,然后重点论证有异议的事实。如果案件的主要争议在与定性而非事实,那么在对案件事实进行简要分析后,重点讨论定性问题。
2、二轮辩论应具有针对性
二轮辩护应针对公诉人答辩的意见进行,不能为了答辩而答辩,答非所问,丧失答辩效果。二轮辩护比较考验律师功底,但应予坚持,积极答辩,不能消极怠工。
另外,不论是一轮辩论还是二轮辩护应做到脱稿表达、简明扼要、突出重点。法庭辩论不应读事先拟好的动辄上万字的辩护词,但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提前准备辩护提纲,应在准备法庭提纲的基础上,根据法庭临时情况及时调整辩护的观点和依据,脱稿流畅表达。最后,辩论结尾可以拔高,但应适度。
综上,辩护律师应深刻理解法庭发问、法庭质证、法庭辩论概念以及三环节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法庭发问时应熟练追问,法庭质证时应仅仅围绕证据三性质证,法庭辩论时一轮辩论应具有全面性、二轮辩论应具有针对性。
作者:何西文律师/山东康桥(枣庄)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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