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所两合伙人互殴进ICU:律师有纠纷不用法律太令人费解丨快评

一起互殴事件近日引发关注,肇事者的身份成为焦点。2月26日12时许,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一律师事务所发生了一起两名律师互殴的事件。律师王某某与律师仲某某大打出手,结果两人均伤情严重送入医院ICU抢救。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回应称,该案件的两名当事人已被警方控制。

通常在打架斗殴的新闻里,律师总是出示法律意见的角色,告诫一时冲动的人“打输了住院,打赢了坐牢”。本案中律师却成了主角,难免令人错愕讶异。从两人“入院时失血过多”的情况来看,斗殴中很可能还使用了武器。“王某某脖子上的伤口20多厘米”“仲某某手部重伤”均满足“故意伤害”标准,然后“双双打输,统统坐牢”,或者互相谅解?

堂堂的法律人彼此却老拳相向,这不仅是斯文扫地的问题,而且说明了更大的问题。毕竟,法律人的天职就是通过正当程序息纷止争,变“拳头解决”为“讲理解决”。身为法律人而背离初衷挥舞拳头乃至刀剑,让这起事件散发出怪异与反讽的气息。

双方都是这家律所的合伙人,斗殴起因也是“经济纠纷”,这也是本案区别于其他普通互殴案件的特点。依据常情常理,处理“经济纠纷”本就是法律人的老本行,当事双方却要诉诸武力“快意恩仇”,难免让人担心这家律所的专业能力。经此一“役”,恐怕两位合伙人的法律人之路也要到头了。

两位当事人都是法律人,自然理解“老拳相向”意味着什么:这是双方都自愿放弃了“公力救济”的方式,转而选择“私力救济”这种最原始、最简单的纠纷处理机制。法律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抑制私力救济,将人际冲突的解决纳入秩序化与程序化的轨道之中。

不过即便在公力救济占据主导的现代社会,私力救济也一直大量存在。依照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当事人之所以选择“私了”甚至是“私斗”,乃是因为成本收益比要高于费时费力的诉讼。此外,如果公力救济存在障碍,或者不能满足人们报复本能的话,人们就有可能诉诸私力救济。在本案中,两位法律人是认为诉诸法律上的公力救济并不划算,在报复本能的驱使下诉诸了武力,还是根本没有走司法途径、通过正当程序解决纠纷的意识?

同在一家律所的合伙人之间爆发经济纠纷,很容易让人推测两人是在利益分配上产生了龃龉,而且律所成立时的章程不足以调解彼此的纠纷。照理来说,律所本应在成立之初就做好彼此之间的利益分配,在案源、人事、财务、提成、授薪等问题上完善制度建设。闹到互殴重伤的田地,说明律所内部管理出了问题。

目前,国内的律师事务所有这么几种运营模式,传统的合伙人式、个人律师事务所式、公司化运营模式。根据司法部官网的数据,截至2021年底,全国共有合伙所2.61万多家,占71.64%。

传统的合伙人式律所在中国仍然是主流,合伙人对律所的意义因律所的运行机制各有不同,“律所主任角色多重化”“业务管理一把抓”“重业务而轻管理”等现象依旧存在。从现有信息看,本案中的这家律所恐怕正是因为职责归属不明、权利义务不清,引发了上升到物理攻击的纠纷。很容易设想的场景是,两个合伙人一个主管业务,另一个负责营销,结果分红的时候闹出了纠纷,双方都认为自己拿少了,或者,因争夺“大单”的归属而发生冲突。

在2022年的“达辉律所青年律师自杀事件”之后,各方也对当下律所的内部管理模式进行了反思。“本身是为人争取权利的工作,结果偏偏自己的劳动权益无法保障或是难以保障”一时间成为青年法律人内部的共鸣。其实,无论是青年律师的劳动权益受损,还是此次律所合伙人之间的经济纠纷,源头之一恐怕都是律所管理制度的未尽完善,引发了权责不相符、待遇无保障等问题。

马基雅维利在《君主论》中写道,“世界上有两种斗争方法:一种方法是运用法律,另一种方法是运用武力。第一种方法是属于人类特有的,而第二种方法则是属于野兽的。但是,因为前者常常有所不足,所以必须诉诸后者。”本案中的两位法律人明明知晓人类特有的方法,却不约而同地选择了野兽的方法,这可能与人类野兽的另一面有关,但也许还要检讨他们的律所制度及他们本人的法律意识是不是有问题。

王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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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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