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闹离婚都不要抚养权咋办?

夫妻闹离婚,双方都不要孩子怎么办?近日,有媒体报道了江苏镇江的一起离婚案件,让网友嗟叹不已。

2016年5月,女方和男方通过相亲认识,之后登记结婚。两年后,两人育有一女。可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感情不睦。

女方曾提起过一次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一年多后,女方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孩子由男方来抚养。男方不同意离婚,表示自己无固定住所、无固定工作收入,目前孩子由男方母亲照顾,他的母亲不同意在离婚后继续照顾女儿。

法院认为,家庭应当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抚养子女问题上互相推诿,均不愿意抚养婚生女,严重违反婚姻家庭道德规范,且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第一次起诉离婚往往不会判离,判决的理由往往是“法庭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一般第二次起诉会判离。

此案,女方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也没有判离,说到底并不是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而是双方都不要孩子,给法院出了一个很大的难题。

逻辑上,结婚与离婚是不对称的。结婚需要两个人的合意,但只要有一方觉得过不下去了,这一合意就打破了,就构成了离婚的充分理由。当然,如果两个人都觉得过不下去了,或一方觉得过不下去了,另一方对此也认同,且双方对财产分割与孩子归属没有异议,去民政局领个证就行了。之所以要起诉离婚,要么有一方不愿意离婚,要么虽然双方都愿意离婚,但对财产分割与孩子归属有较大的分歧,所以才会让法院主持公道、定分止争。

就本案而言,女方两次起诉的态度很明朗:要离婚、不要小孩。男方的态度是双重的,不愿意离婚,但如果离婚,也不愿意要小孩,这就给法院造成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难题。

现行民法典与司法实践,对离婚案件财产分割与抚养权归属所采取的基本原则是利于女方。民法典第1087条对财产分割的规定是:离婚时……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故而,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如许多人印象中的平分,而是女方本身就可以多分,如果女方又获得子女抚养权,还能分更多。

目前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下,只要女方有强烈要求,子女是大概率由女方抚养的。

民法典第1084条对抚养权归属的规定是: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由此可见,财产分割与抚养权归属并不是两个独立的事件,谁得到了子女抚养权,谁就能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得更大份额。故而,上述法条与司法实践,背后隐含的基本假设是女方经济上弱势于男方,故而要在判决上对女方倾斜。

但是,现在女方家庭或女方收入优于男方的情形越来越多了。而如果套用照顾弱势群体的逻辑,离婚案件中最弱势的当是未成年子女,儿童权益才应该是第一位的考量。如果女方要求孩子抚养权,是为了分割更多的财产而非出于对孩子的爱,那么支持女方的判决体现了“最有利于女方”而不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杭州有一个著名的案子,男方把自己婚前个人全款购买的三套房产加了女方名字,后来女方起诉离婚,要求过八周岁的女儿的抚养权及60%的房产,最后因为女儿的意愿是跟父亲一起生活,法院判决女儿归父亲,女方获得25%的房产。

不久前,山西运城临猗县10岁男孩失联20天后,遗体在其继父村中墓地被发现。据警情通报,两名犯罪嫌疑人分别是男孩的生母、继父。匪夷所思的是,生母曾向公安局报案请求寻找。所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不能与“孩子归女方”画等号。不是所有的父亲或母亲都深爱自己的孩子。

回到本案,从双方都不要孩子可知:这显然不是一个建立在相爱基础上的婚姻,或只是双方都觉得岁数到了、找个人搭伙过日子的凑合型婚姻。孩子常年由奶奶抚养,恐怕感受的母爱不会很多。男方表示自己“无固定住所、无固定工作收入”,恐怕也没有为家庭创造多少“夫妻共同财产”,故而应该也无太多财产可分割。在没有或没有多少财产可分割的时候,就可以看出哪一方对孩子是真爱。可悲的是,男方、女方对孩子看起来都没有真爱。

这个不是由于父母相爱而出生的孩子很是可怜。法院是没有判决她的父母离婚,让她在形式上还有一个完整的家,但一个既没有母爱又没有父爱的家庭,再加上一直抚养的奶奶继续抚养的意愿也不强,这对孩子的成长真的好吗?

从孩子的最大利益考量,也许把孩子放到有爱的家庭寄养或收养才是正着,看看男方或女方的亲属有无家庭愿意抚养或收养,或者看看社会上无子女或爱孩子的家庭是否愿意收养。

要做到这一点,就得在离婚判决中对财产分割与孩子归属的原则有所改变:首先,是把儿童权益放在第一位,如有必要,夫妻共同财产中应该首先划出一块财产分给孩子,或许做成不可撤销的信托更好;其次,是男女权利平等原则,判定孩子归属,除了看孩子跟谁更亲之外,要考虑哪一方的性格与情绪更稳定,哪一方的职业与德性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等;最后,应该尊重民间收养习惯法,进一步便利民间收养,并建立随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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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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