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与分所是什么关系?

随着我国法治环境的日益完善,发生纠纷时通过法院解决纠纷越来越普遍。也正因此,“遇事”咨询律师或者委托律师完成一定事项的情况也越发常见。

那么,在与律所接触时,就会发现各地存在许多以“北京””上海”开头,中间括号里为本地城市名的律师事务所。有人可能对此存有疑惑:这到底是北京的律所还是当地的律所呢?他又跟北京的同名律所有什么关系呢?

律所与分所是什么关系?

进而存在这样的疑问:如果委托了这样的北京市XX(XX)律师事务所处理一定事项,在认为该所律师在事项处理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的话,能否请求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与北京市XX(XX)律师事务所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对于以上两个律所,我们通常称呼为“总所”和某地“分所”。

我国《律师法》(2017年)规定“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而对于总所和分所的名称,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2010年)中:

第6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字号、律师事务所”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第8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应当由“总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总所字号、分所所在地的市(含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地名(地名加括号)、律师事务所”四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因此,总所与分所在法律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两个主体。对于律所的内部管理关系,各律所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运营,少数律所以“直营”方式,多数律所则是以“加盟”方式进行。各自负责各自的业务,共同使用相同的“品牌”。

律所与分所是什么关系?

也就是说,在需要委托律师时,律所的“品牌”可以作为一定的参考,但是不能作为唯一的参考,应该更多的考虑接受委托的律师是否合适,将更多的精力放到具体负责业务的律师个人身上。

对于委托分所律师产生纠纷后,能否要求总所承担责任的问题。

总所与分所都是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的独立主体。在法律性质上并不具有从属关系,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民事权利,独自承担民事义务。

因此,与分所产生纠纷时向总所主张责任并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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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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