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案阅卷

阅卷作为律师的一项诉讼权利,即查阅、摘抄

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刑诉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今笔者从为什么要阅卷与怎么阅卷两个角度浅谈阅卷。

一、为什么要阅卷

律师了解案情三大途径:阅卷、会见、调查取证。碍于执业风险和客观因素,律师调查取证比较困难,且不阅卷,也无调查取证方向。在不阅卷的情况下会见,也仅能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讯问中供述或辩解的案情。而我国刑事诉讼,基本上是“案卷中心主义”,阅卷是基础,同时也起着指引作用,故阅卷极为重要。

二、怎么阅卷

阅卷的目的是解决事实认定问题。“怎么阅卷”分为两个层面:思维与技能。

思维层面:通过阅卷,律师进行证据分析,解决事实认定问题。

技能层面:首先,关注诉讼文书,了解指控或认定事实,有利的保留,不利的事实一定要在后面阅卷中寻求证据支撑,对其进行审查,并看能否构建出有利事实。其次,关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并以此为起点。最后,将诉讼文书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讯(询)问笔录以外的证据进行分类,分为(1)言辞证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2)实物证据-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3)鉴定意见,(4)笔录类证据-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5)其他证据。

此时证据审查也是质证的过程,律师得熟练掌握相关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为证据审查提供指引。以辨认笔录为例: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总而言之,技能层面,阅卷先研究指控或认定事实,后从单份证据及证据体系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角度出发,对全部证据进行梳理分析,判断指控或认定事实能否成立或动摇(会见核实、庭审发问展示、质证提出),采取破与立的方式,尝试构建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会见核实、调查取证或申请调取证据、申请证人等出庭)。

最后,阅卷后要形成阅卷笔录,将阅卷成果书面固定。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4-04-12 21:48
下一篇 2024-04-12 22:38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