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第一使命不是维护公平正义

前几天发了我个人的第一个法律专业小视频,当时有网友在上面留言说“律师到底是维护正义的还是一份工作?与正义背道而驰的工作说白了就是挣昧心钱,出卖良心而已。”这位网友把律师的工作的首要任务看成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对律师工作的深深的误解。这位网友的看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实际上社会上有一大部分人对我们律师,特别是对刑事辩护律师误解比较深,认为我们“为坏人说话”,为杀人犯、抢劫犯这些坏人说话的人也是坏人,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

根据《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因此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辩护律师的第一使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则不是辩护律师的最重要使命,可以这样认为:律师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达到公平正义的目的。但反过来说就不行,即律师通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进而达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样的说法就是错误的。

对于律师应当“为坏人说话”,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第一使命的结论,理由如下:

一、法律与道德有重大区别

以依法辩护下的劳荣枝案为例。

在劳荣枝案件中,背负七条人命的劳荣枝可以说是一个确确实实的坏人了,但二审律师吴法天仍然在狂风暴雨般的舆论下坦然为劳荣枝辩护,并提出了劳荣枝不能被判处死刑的辩护意见。律师毫不忌讳“为坏人说话”,因为好人、坏人只是德上的一种分类,并非法律上的分类。律师辩护是依法律辩护,而不是依道德辩护。律师辩护针对的是有罪、无罪、罪轻与罪重这些法律层面的问题,而与好人还是坏人与这些问题没有关系。

实际上,如果在法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依据道德为当事人辩护,不仅幼稚、可笑,还很危险。比如法庭不会因为劳荣枝在潜逃20年的时间里没有违法犯罪、改恶从善而对她从轻处罚,如果律师以此为观点展开辩护,这样的辩护毫无意义,只会招来业界的耻笑,同时劳荣枝也会更快地被判处死刑。而吴法天在二审中的辩护观点是“本案一审判决在诉讼程序上存在着重大违法的情形,大量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上也存在错误,量刑畸重”,主要围绕程序违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量刑四个方面展开,这四方面均是依据法律,从专业角度来看,辩护得非常好,能够最大限度维护劳荣枝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可以“钻空子”。

因为辩护律师的第一使命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延伸出来的意思就是在法律所给的空间当中尽可能用足法律所给的权利,这是一个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所应具有的看家本领。在劳荣枝案件中,辩护律师吴法天充分使用了“钻空子”功能,差点成功。这个空子是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38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原一审法院判处劳荣枝死刑的审判组织是由3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13条第2款,“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且社会影响重大的;(二)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且社会影响重大的;(三)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

根据这条规定,劳荣枝的案件审判组织应该是由法官和陪审员总共7人组成合议庭来共同审理,但劳荣枝案件的一审、二审的审判组织都只由3名法官组成,这种情况算不算审判组织违法?目前来看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这明显属于一个法律上的空子,如果成功,本案至少可以发回重审。但从最终结果来看,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最高院也核准了死刑,说明辩护律师本次的“钻空子”是失败的,但劳荣枝律师的辩护仍然值得称赞。

道德上判断一个人是“坏人”很有可能是完全错误的。

有时以道德来评判一个人是坏人的后果可能极其严重,比如呼格吉勒图案,1996年4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卷烟厂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警方认定18岁的呼格是凶手,仅61天后,呼和浩特中院就判处呼格死刑,内蒙古高院核准死刑。在当时呼格被认为是“杀人恶魔”,妥妥的一个“坏人”,但没想到2005年10月23日的10多年后真凶赵志红落网,办案的公检法以及全社会才发现杀错人了,但“好人”已死,案件造成了无可逆转的非常恶劣的影响。更为值得反思的是呼格案直到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高院才改判呼格无罪,这在发现错案后又过了快10年。

二、对抗强大公权力的必须

2014年10月20,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2014年之前,我们国家的诉讼制度的整体特点是“以侦查为中心”,“重实体、轻程序”,相对应的司法理念主要以“打击犯罪”为主,轻视保障人权。

通过赵作海案我们可以看到不受限制的公权力有多么强大、多么可怕。1999年赵作海被同村村民赵振晌失踪,公安机关经“审讯”后确认赵作海是案件真凶,遂将其移交至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要求公安机关进行DNA收集,但经检测后仍未能确定死者的身份,因死者身份无法确定,检察院不起诉,但公安机关也不放人,赵作海便一直被无理由地关押着,造成赵作海在批捕后在看守所超期羁押。后来当地市委政法委针对该案进行协商讨论,在政法委的干预下最后该案被起诉到法院,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3年2月13日河南省高院复核死缓判决。然而2010年4月13日被赵作海杀死的“赵振晌”回到了案发地赵楼村,赵作海才被宣告无罪,而此时的赵作海已被关押了11年。

通过赵作海案我们发现,在“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下,为打击犯罪,公权力机关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关系被架空,公检法成为一家,目的只有一个,致赵作海于死地。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对赵作海释放并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但公安机关不放人,检察院作为监督机关竟然拿公安机关没办法。法院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没能拦得住公安机关的证据不足。同时不但有公检法的联合,背后还有政法委的司法干预,如此强大的公权力联合起来而不受控制,此时的公权力就像一只猛虎,而赵作海就如同一只蝼蚁、一个草芥,其结果可想而知。

除了公权力恶意主动干预司法,公权力还经常被权力寻租。最常见的就是公安机关动用刑事手段非法插手本属于民事纠纷的经济案件。基本情形是民事纠纷的利益相关方与公安司法机关体制内人员沆瀣一气,以纠纷相对方涉嫌诈骗、敲诈勒索、虚假诉讼、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罪名进行刑事报案,最终相对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从而达到个人非法目的,这种问题在当时非常严重,有些做法已达到无所顾忌的程度,至今仍然存在。

在公权力机关对嫌疑人、被告人形成压制性追诉的情况下,特别是无辜的人被卷入其中的情况下,站在嫌疑人一方的就只剩下律师了,但控辩双方可以运用到的司法资源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等关系,被指控者的权利在大多时候都不被保护,律师仅能凭借专业、良知与强大的司法行政力量对抗,凭借微薄之力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律师在诉讼中不但要“为坏人说话”,国家还要从制度上强化保障律师“为坏人说话”的各项权利,以取得与公权力机关力量上的平衡,否则下一个被认定为坏人的人可能就是你。

三、避免冤假错案的重要力量

河北聂树斌案。1994年8月,河北省石家庄市西郊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10月,聂树斌因涉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逮捕。1995年3月,石家庄中院一审判处聂树斌死刑,4月河北省高院核准死刑。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从关押到执行死刑仅8个月)。 2005年1月,真凶王书金在河南落网,2016年12月2日,最高院改判聂树斌无罪,但聂树斌已死。

湖南滕兴善案。1987年4月27日湖南麻阳县城的锦江河边发现六块女尸,屠夫滕兴善被警方锁定,9月2日滕兴善被逮捕。1988年12月13日湖南怀化中院判处滕兴善死刑,1989年1月19日湖南省高院核准死刑(从关押到执行死刑仅1年7个月)。2002年,“死者”石小荣回到贵州老家,2005年11月8日,湖南省高院改判滕兴善无罪。但滕兴善死。

湖北佘祥林案。1994年1月2日佘祥林患有精神病的妻子张在玉失踪,警方怀疑是被佘祥林所杀,4月28日逮捕佘祥林。1998年6月15日,湖北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后荆门市中院维持原判。2005年3月28日,被“杀害”的张在玉突然回到家中,4月13日,京山县法院改判佘祥林无罪。但佘祥林已被关押11年。

云南杜培武案(警察杀妻案)。1998年4月20日,杜培武被云南公安以涉嫌故意杀人刑拘,1999年2月5日,昆明中院一审判处杜培武死刑,10月20日云南省高院改判死缓。2000年6月17日真凶杨天勇落网,杜培武被改判无罪,但已被羁押了2年2个月。

河北李久明案,2002年7月12日因一起入室杀人案被牵连,2003年11月26日,唐山中院判处死缓。2004年7月真凶蔡明新认罪伏法,2004年11月26日,李久明被无罪释放,但已被羁押了近两年。

呼格吉勒图、聂树斌、滕兴善、佘祥林、杜培武、李久明、赵作海等人相对于我国刑事司法制度而言,不仅仅是一个个的名字,而是代表着一个又一个令人痛心疾首、血脉沸腾的冤假错案。在冤狱期间,他们经历骨肉分离,家破人亡,肉体上反复折磨和精神上的沉痛打击,呼格、聂树斌、滕兴善已被执行死刑,其他人有幸活了下来,即使他们沉冤昭雪恐怕也无法正常生活。

上述冤案都有两大共同特点,一是令人发指的刑讯逼供,二是排斥律师。

杜培武是戒毒所民警、李久明是监狱支队政治部主任、二级警督,二人都是公安出身,但都没禁得住同行的刑讯逼供而屈打成招。李久明在看守所里书写的《控告书》中提及“王建军、杨策等人把我从看守所带到一间提讯室,让我戴着手铐、脚镣,在提讯椅上坐了7天8夜,不让我睡觉,一闭眼就打耳光。他们将电线系在我的脚趾、手指上实施电刑。我喊冤枉,他们就用布堵住我的嘴,并说要电我的下身。

在这7天8夜里,王建军、杨策等人每次都是酒后刑讯逼供,采用的手段是灌凉水、灌芥末油、灌辣椒水、用打火机烧、打耳光等。他们买来10瓶芥末油和一包辣椒面,用芥末油和辣椒面兑上水灌我;把芥末油抹在我的眼睛上、鼻子里;把水瓶放在头上让我顶着,掉下来就灌凉水。一次,他们往我肚子里灌了一箱矿泉水,灌得我解大便也全是水。在生不如死的情况下,我只好被迫承认。因我并未实施犯罪行为,只好在审讯人员的诱导下不断修改笔录。”

赵作海案,当时赵作海没有律师,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律师是一名实习生,甚至还没有过独立办案的经验。滕兴善案,辩护律师发现证据存在6大疑点且搜集到了部分可以证明无罪的证据,但在上级公安机关领导“限期破案”的命令下,警方只用一句“政府肯定没错”就将辩护律师打发了。聂树斌案,2005年真凶王书金落网后,主动供述自己是强奸杀死康兰的凶手,并两次到案发现场玉米地指认,指认、供述与当时案发时完全一致,但河北省高院却裁定王书金不是凶手。2005年后,李书亭律师代理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申诉并向河北省高院申请阅卷,但是直到2015年3月17日,山东省高法才首次提供卷宗,含聂案3本、王书金案8本、河北调查组卷宗6本。在此期间有多位律师向河北高院发出至少94次阅卷申请,但都被拒绝或以各种方式驳回。

上述案件都是当时的大案要案,每个案件均经过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的全部刑事诉讼程序,但每一个被认定为“坏人”的判决,最后都是错的,重大案件尚且如此,那些盗窃、故意伤害、诈骗等案件得出现多少冤假错案?而造成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排斥律师,我们进而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在没有律师辩护的案件中,法律的天平就会因为控辩失衡而发生倾斜。一个没有律师的法治结构是残缺的,一个排斥律师的法治环境是扭曲的,而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不可能是排斥律师的。”

因此,全社会都应该支持律师“为坏人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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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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